在萬寧一鈦礦打工的四川民工宋先生打熱線電話稱,他6歲的兒子耳膜被人打壞,臉被打腫,一度在萬寧市人民醫院輸液治療。孩子被打的原因,竟然是有人懷疑這個6歲男孩企圖強暴他們3歲的小女兒。
女孩家長:
6歲男孩“非禮”3歲女兒
宋先生來自四川巴中,在萬寧萬城一鈦礦場打工近一年。同來的四川巴中老鄉吳某某也和宋先生在一起打工。平時兩家感情尚好,相處和睦。
然而,今年1月23日下午,小男孩與小女孩一起玩耍時的舉動,卻激怒了小女孩家長。
據目擊者稱,當時,女孩的母親看到小男孩與小女孩在屋外一個棚子里摟抱在一起,小男孩還勒令女孩脫掉褲子。女孩母親當即制止,并把她看到的一幕告訴了女孩父親吳某某。吳某某聽后,動手打了小男孩。
吳某某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我只是打他屁股幾下,并沒有真打。但他對我女兒做那種事情,還說很難聽的臟話,作為父親,能不生氣嗎?”
男孩家長:
6歲孩子怎懂“那種”事?
1月23日事發以后,記者不斷接到6歲男孩的父親宋先生打來的投訴電話。宋先生稱,“一個工友的3歲小女兒在外邊解手,被我兒子看到了。女孩父母就說男孩強奸他們女兒,把兒子往死里打,臉打腫了,耳膜也被打得穿孔!”
宋先生說,6歲小男孩怎會懂得“那種”事情?憑什么不分青紅皂白,就把那么小的孩子暴打一頓?
宋先生把兒子送到萬寧人民醫院,輸液打針治療,治療費用400多元。宋先生堅持認為,吳某某必須賠償這400多元的醫療費。
但吳某某卻認為,他沒有把孩子打傷,哪來醫療費?“他(宋先生)向我借過1000元,只還500元。他這樣折騰,是想賴帳。”吳某某說。
律師說法:
猥褻和毆打他人都違法
那么如何從法律上界定上述新聞事件的性質呢?海南法立信律師事務所張申立律師認為,在這個事件中,小男孩對小女孩的行為屬于“猥褻”行為。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4條規定,猥褻他人應該受到處罰。但該法第12條規定,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法的,不予處罰;但應責令其監護人對其嚴加管教。由此看來,小男孩的家長對小男孩的行為有嚴格約束教育的義務。
另一方面,小女孩的父親若毆打小男孩,其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第2款規定:毆打不滿14周歲的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若對被毆打者造成輕微傷以上的傷害,已經構成刑事犯罪,應該追究刑事責任。
幼教專家:
幼兒性教育應該早抓
記者采訪有關未成年人性啟蒙性教育方面的專家得知,幼兒性教育應該早著手。專家認為,家長或老師本是學生成長中最有影響力、最親密的人。
但據調查,我國未成年孩子的性知識近70%來自黃色雜志、三級片和成人網站;24%以上是自己通過各類書籍獲得;而僅有約1.66%和1.32%孩子的性知識來自學校和家長。如此看來,孩子們最信任的人們并沒有把性啟蒙和性教育充分重視起來。
北京師范大學副教授聶振偉認為,當前青春期教育已無法滿足需要。他說,事實上,隨著生活水平提高,我國青少年的青春期比10年前提早1歲。但青春期教育尚沒有普及,這使得性知識尚未啟蒙的青少年,面臨更大危險。
事實上,當中國還在對該不該讓青少年了解性知識,以及什么時候了解存有爭議時,國際上則提出了更高要求。
世界衛生組織呼吁,政府應盡早開展對青少年兒童的性教育。在荷蘭,由于性教育的開展,孩子們第一次性交的平均年齡從14歲多一點推遲到現在的17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