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涉嫌山西省大同市左云“5·18”礦難事故中的11名瀆職罪嫌疑人有8人已重新審結,另3名正抓捕待審。
2006年5月18日,山西省大同市左云縣張家場鄉新井煤礦發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56名礦工死亡。事故發生后,國務院事故調查組經調查認定該事故為責任事故。隨后將有關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檢察機關向法院起訴10案12人,除檢察機關后來撤回起訴的1案1人外,其余9案11人分別由山西省陽高縣人民法院、靈丘縣人民法院、大同南郊區人民法院和大同礦區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判決。
一審判決后,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審查時認為,部分判決事實不清,處刑不當,除對陽高縣法院所審1案3人發還重審外,要求其余三院按審判監督程序依法再審。目前除礦區法院所審2案2人、南郊區法院所審1案1人待審外,其余8人審結。
具體結果如下: 陽高縣法院所審1案3人:左云縣張家場鄉原黨委書記常瑞,因犯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重審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張家場鄉人大主席團原副主席陳喜清,因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重審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張家場鄉黨委原副書記、鄉長劉永鑫,因犯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在重新審理過程中,檢察機關對其又以受賄罪起訴,故重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重審判決后,三被告不服,上訴到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大同市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終審裁定: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大同南郊區法院所審4案4人:左云縣國土資源局監察科原科長邊志強,因犯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再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左云縣國土資源局原副局長劉斌,因犯玩忽職守罪一審被判免予刑事處罰,再審維持原判;左云縣國土資源局張家場鄉管理所原副所長李春林,因犯玩忽職守罪,一審被判免予刑事處罰,再審判處拘役6個月;左云縣國土資源局張家場鄉管理所原所長郭玉因玩忽職守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再審時下落不明,抓捕待審。
靈丘縣法院所審2案2人:左云縣張家場鄉安檢站安檢員韓占如,因玩忽職守罪,一審免予刑事處罰,經審查認為,一審所判罪刑適當,應予維持;左云縣張家場鄉武裝部長陳清河,檢察機關指控濫用職權罪,后撤訴。
大同礦區法院所審3案3人:左云縣安監局安監員劉暉,因玩忽職守罪一審被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8個月,經審查認為,原判罪刑適當,應予維持;左云縣安監局、煤管局工會主席張永祥因玩忽職守罪一審被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1年,重審時下落不明,抓捕待審;左云縣安監局第二站站長周平,因玩忽職守罪一審被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10個月,重審時下落不明,抓捕待審。(記者胡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