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妻子到歌廳陪舞被客人欺負,丈夫遂糾集他人持刀進歌廳將客人捅傷。今年1月11日,被告人荊某和戰某、鮑某被大連鐵路運輸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2年、2年6個月、5年有期徒刑,并共同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9萬余元。一審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近日二審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5年10月26日傍晚,瓦房店市民鮑某、荊某和妻子王某應邀參加朋友戰某的訂婚宴席。宴后約22時許,一席人又到瓦房店市內一歌廳唱歌娛樂。期間,荊某妻子王某接到另一歌舞廳老板電話,讓她去該廳陪舞。
王某走后大約一個小時,給丈夫荊某打電話,說她在歌廳被客人打了。荊某一聽火冒三丈,當即帶著鮑、戰二人從街邊燒烤店各拎著一把殺豬刀打車趕到歌舞廳。車到之后三人直奔王某所在的包間與在此唱歌的客人宮某等人動手廝打,鮑某用殺豬刀刺中宮的腹部,宮某捂著腹部跑出歌廳,荊某三人又隨后追至歌廳外廣場附近,鮑先將宮拽倒,三人又用刀將宮的頭、面部砍傷。作案后三人潛逃,后被抓獲歸案。
經法醫鑒定,宮某小腸破裂系重傷,屬八級傷殘;其面部損傷也構成輕傷。檢察機關認為鮑等三人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遂以鮑某致人重傷、輕傷;荊某與戰某致人輕傷為由向法院提起公訴。
案件在審理期間,被害人宮某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三被告人賠償其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計13萬余元,但被告人鮑、荊到案后拒不認罪,并拒絕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三被告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成立。被告人鮑某、荊某拒不認罪,且沒有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酌情予以從重處罰;戰某雖然認罪態度較好,但其系累犯,且也沒有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依法予以從重處罰。一審法院依據《刑法》及《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遂作出了上述判決,現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毛建偉、蘇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