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9日電 去年7月,在西安打拼12年的河南籍農民陶會巧遭遇車禍身亡,后西安市新城區法院按農民標準判賠死亡賠償金7萬余元,與其丈夫肖躍甫期望的按城鎮居民16萬余元的賠償要求相差甚遠,從而引起了同命不同價的爭論。近日,西安市中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駁回了家屬的上訴。接到終審裁定后,肖躍甫表示,將在近日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據華商報報道,肖躍甫在上訴書中提出,自己在西安居住了12年,且長樂中路街道辦、黃河社區居委會均出具書面材料對此予以證實,所以一審民事部分判決不當,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撫養費應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對此,西安市中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死亡賠償金和被撫養人生活費按照被害人、被撫養人是城鎮居民還是農民居民,分別有不同的賠償標準,被害人陶會巧及其子肖某雖在城鎮生活,但均系農村居民,所以上訴理由不予采納,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個農民才“抵”一個城里人?
農村戶口和城鎮戶口,賠償到底有何不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均按“農村居民”、“城鎮居民”區別對待。
該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那么,在損害賠償時,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賠償究竟相差多少?我們不妨以陶會巧一案為例算筆賬。
2005年陜西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8272元,乘以20年,死亡賠償金為165440元;同年我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52元,20年為41040元,還不到城鎮居民賠償額的四分之一!換句話說,“四個農民的命才抵得上一個城里人!”
“同命同價”規定有望年內出臺
“同命不同價已經備受各界詬病。”陜西締伍律師事務所律師苗長青認為,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在于立法時籠統地以戶籍區分了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而未考慮到“進城務工人員”,對這部分人而言,在城市做著貢獻,但人身遭到損害后卻以農村標準賠償,這顯然帶有歧視。他認為這種情況只能通過立法進行改善,“最好的辦法是由最高院出臺司法解釋,或者各省盡快制定相應規定。”
那么,最高院民一庭的復函有無強制力呢?陜西省高院有關人士解釋說,該解釋是最高院針對云南省高院關于一起交通運輸合同糾紛案所涉及法律理解及適用問題請示的復函,并非司法解釋。該復函也明確“各地高級法院參照適用”,雖然其具有指導作用,但不具有普遍效力,也就是說“按照復函執行正確,不按其執行也沒錯”,即從法律角度上講,一審判決并無錯誤。
但“同命不同價”問題已經引起了各界的重視。去年全國“兩會”期間,就有全國政協委員遞交提案和議案,呼吁“司法部門認真權衡,取消農村居民與城鎮居民人身損害賠償懸殊差別。”今年我省“兩會”中,省人大代表、西北政法大學教師李軍也建議,我省應當制定“同命同價”的賠償標準,消除對農村人口的歧視。
據了解,河南、安徽、重慶等地均已出臺了適用當地的賠償標準。如河南省高院在去年6月下發的《關于加強涉及農民工權益案件審理工作,切實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意見》中明確:農民工在城鎮有經常居住地、且主要收入來源地為城鎮的,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目前,陜西省高院正在就制定賠償標準進行調研,省高院有關人士透露:“‘同命同價’的規定有望今年出臺!”(寧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