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生活了十余年,“丈夫”卻突然提請法院依法解除“非法同居關系”。近日,禮泉一民警自曝與“妻子”領的“結婚證”是自己填寫的、并未在婚姻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申領、不具備法律效力的驚人內幕。
2006年11月14日,禮泉縣公安局巡警董斌向縣人民法院呈交起訴狀,要求與同自己共同生活了十一年的楊某解除非法同居關系。董斌稱:1989年7月17日他與楊某結婚,后因感情不和,于1993年經法院判決離婚。1995年底,他從部隊轉業(yè)安置回禮泉縣公安局工作,后經人勸說以及考慮孩子的撫養(yǎng)問題,雙方又同居生活,但未進行結婚登記。兩人共同生活期間,隨著孩子的成長,兩人的矛盾越來越大,已無法共同生活。
但楊某在法庭上稱:1993年她與董斌離婚屬實,但在1996年的時候,她和董斌已經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并當庭提交了結婚證及公安局邀請她參加“慰問警嫂迎新春團拜會”上書有“致董斌夫人楊××”的邀請函。
出乎意料的是,董斌在法庭質證過程中卻曝出了一個內幕:自己與楊某的“結婚證”是他自己填寫的、雙方并未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依法申領、不具備證明夫妻關系的效力。
據此,禮泉縣人民法院認為董斌與楊某未依法進行婚姻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其兩人不具有夫妻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于2007年1月22日依法作出了孩子撫養(yǎng)、財產分割等判決。
接到判決后,楊某不服判決。她認為:1996年復婚時,因領取結婚證時辦理登記的工作人員不在,過了幾天后結婚證被董斌一人領回,此后她一直認為雙方系合法登記的夫妻。直至庭審時,董斌才稱其所領的結婚證是假的,內容是他自己填寫的。
楊某在向記者投訴時氣憤地講:“董斌作為一名公安干警,竟然偽造結婚證,騙取他人同居,性質極為惡劣。但對其錯誤行為,法庭既不當庭予以批評,也未在判決書上認定其有過錯,無疑是對董斌這種不道德行為的一種放縱……”
就此,記者前往禮泉縣公安局,希望弄清董斌當時領結婚證的來龍去脈。但董斌稱:他和楊某的事是個人的事,不愿和記者見面。(程輝、陳奮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