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輛出租車撞死一條正在橫過馬路的“無證”狗,交警部門將“狗”列為一方當事人填寫在事故認定書中,同時將鄭州市民張先生的手機號碼填寫在事故認定書的聯系欄內,由此引發訴訟爭議:事故認定書能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撞死“無證”狗該不該賠?3月14日,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出租車司機于判決書生效后10日內賠付狗的主人張先生損失人民幣4000元,該出租車掛靠的出租汽車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006年9月24日凌晨1時,鄭州市沙口路北三街附近發生了這樣一幕:斑馬線上,一輛出租車與一只正過馬路的德國黑貝牧羊母犬相撞,狗當場被撞飛。事情發生后,出租車繼續前行,但被隨后追上的鄭州市民張先生等人攔下,他們指責出租車司機夏先生撞死了自家的狗。
“怎么辦?”夏先生認為自己壓根兒沒看見狗過馬路,張先生則認為夏先生必須賠償。雙方協調不成,有人撥打了110。之后,鄭州市交巡警五大隊事故民警趕到時,雙方已因口角之爭鬧到派出所,而此時狗已死亡。
事故民警了解事情經過、勘驗現場后,認為這是一起交通事故,并當場出具了事故認定書,認定出租車司機夏先生負事故全責。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份事故認定書上,“當事人姓名”一欄中,一邊是司機夏先生的名字,一邊卻赫然寫著“狗”,“狗”后的當事人聯系電話為張先生的手機號碼。并且,事故認定書上只有夏先生及交通警察的簽名,缺張先生的簽名。據當時出現場的民警解釋說,因為張先生當場拿不出合法有效的養犬證件,所以才寫上“狗”,并附上了張先生的手機號碼,以便雙方協商處理。
兩個月后,張先生拿著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將夏先生和其掛靠的出租汽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自己各項損失2.5萬元。
近兩個小時的庭審過程中,誰是狗的主人,“車撞狗”算不算交通事故,該怎么賠償?成為爭議的焦點。
法院審理后認為,是否應當補辦養犬證是行政部門處理的問題,原告張先生未辦理養犬證并不能改變張先生對該犬的財產所有權性質,且被告沒有證據證明所撞犬只屬他人所有。其次,公安機關的事故認定書將狗列為一方當事人雖有不妥,但此瑕疵并不影響事故認定書對事故客觀事實的證明力,故該事故認定書應作為責任承擔的重要依據予以采納。由于被告的過錯造成了張先生財產損失,張先生要求被告賠償,其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關于張先生請求的數額,因張先生某不能證明該犬只價值為15000元,也不能證明所養犬只確為德國黑貝純種犬,但鑒于張先生買犬的事實確實存在,被告對張先生的損失賠償,法院酌定4000元為宜。(金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