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廣東省安監局原副局長胡建昌,因收受礦主曾云高賄賂違規發證,間接造成興寧特大礦難,被廣州中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沒收財產5萬元。
受賄擅發煤炭生產許可證
胡建昌今年58歲,是江西省新余市人,大專文化。2005年8月7日興寧礦難事故發生后被查出,他曾收受大興煤礦礦主曾云高賄賂及違規發證,并在2005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10月13日被捕。廣州市檢察院指控胡建昌犯受賄罪,于2006年4月26日向廣州市中院提起公訴。
據檢察機關指控,2002年10月至2003年年底,胡建昌利用其擔任省經貿委內設的安監局副局長,主管全省安全生產工作的職務便利,在為廣州企安安全技術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企安公司)聯系人員到國家安監部門培訓、出具安全生產技術培訓證明過程中,以其妻子名義,接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賄送的企安公司25%股份,并于2003年和2004年兩次非法收受陳賄送的企安公司的“股息”共計人民幣10萬元。
2003年4月,負責安監局安全監管一處的胡建昌到興寧檢查工作,認識了曾云高。當天中午,為了使兩個煤礦能拿到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安全許可證,曾云高來到招待所,給胡建昌送了一個裝有1萬港元的信封。其后,曾云高又三次給他送上同樣的“信封”。
2004年年初,省安監局升格為直屬廣東省人民政府的獨立機構,胡建昌繼續負責安全監管一處的工作。當時,助理調研員葉愛前(另案處理)在未經局領導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向5個煤礦發放了《煤炭生產許可證》,胡得知此事后,沒有把許可證追回。
2004年5月,胡建昌被任命為省安監局副局長。次年1月,在明知其證明資料不合要求的情況下,仍在2005年6月7日同意向興寧市大興煤礦簽發《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結果,此后僅僅兩個月,大興煤礦透水事故即發生,直接經濟損失高達4725萬元。
廣州中院經過審理認為,胡建昌的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考慮到其在偵查前就主動向公安機關交代自己犯罪的情況,并主動退出全部贓款,有明顯的自首表現,依法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沒收財產5萬元。
被告不滿判決稱考慮上訴
昨日上午,胡建昌在聽到宣判結果后表示不滿,說要考慮上訴,并大聲質問審判長“我已經交出全部受賄款項,為何還要被判有期徒刑”。 (記者 李朝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