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之前,網上盛傳的中國有史以來最牛的釘子戶必須自行搬遷。這是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今天下午給釘子戶的戶主楊某下達的限期履行通知書。逾期不履行,法院將強制執行。
最近網上盛傳的中國有史以來最牛的釘子戶的主人就是楊某。今年51歲,其妻吳某,現年49歲,家中還有一個正在念大學的孩子。圖上所示的被拆遷房坐落于重慶市九龍坡區鶴興路17號,面積219平方米,共二層,屬營業用房,個人私有財產,按當時《補償安置方案》的評估價是240多萬元(貨幣安置)。
重慶市九龍坡區房管局的相關負責人稱,由于被拆遷戶和開發商重慶南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重慶智潤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在具體補償安置上分歧較大,公告動遷期限內未能達成補償安置協議,導致今天的局面出現。
九龍坡區房管局拆遷科科長任某告訴記者,該房屋當時的評估價是240多萬元(貨幣安置),雙方在協商過程中,開發商曾做出讓步,如果楊某愿意選擇貨幣方式安置,開發商愿意補償其350萬元。但楊某的妻子吳某在多次協商中,一直堅持要實物,并且要求還給她的房屋必須是原位、原朝向,最高時吳某的要求曾一度高達500多萬元。
后經多次協商,雙方仍未能達成一致意見,2005年2月拆遷人遂向九龍坡區房管局提出拆遷行政裁決,要求裁決該“釘子戶”限期搬遷。九龍坡區房管局又在多次協調無效的情況下,決定召開拆遷行政裁決聽證會,于2007年1月5日在《重慶晚報》登報通知被申請人拆遷聽證會的時間、地點。2007年1月8日下午2:30分召開了鶴興路片區拆遷聽證會,被拆遷人未到場參加。聽證會后,雙方經過多次協商仍未達成協議,九龍坡區房管局于2007年1月11日下達了拆遷行政裁決書。2007年1月16日送達時,被拆遷人閱后拒絕簽收。九龍坡區房管局于是依法向九龍坡區人民法院提起了《先予強制執行申請書》。
任科長稱,從2004年至今,未有任何領導就“釘子戶”一事給他們打招呼。
在今天下午的聽證會上,被申請人吳某在法庭上稱,她從未接到裁決書的副本,也未接到過房管局的任何其他書面通知。并且她稱,在此之前,她和開發商就拆遷補償方案一直在協商當中,也曾經和開發商就補償安置方案達成了一致意見,但由于開發商無法在雙方補償安置協議上加蓋公章,無法形成一份有效力的合同,所以才造成房屋一直未能拆遷。因此責任應該在開發商,而不是被拆遷人。吳某當庭出示的證據中,就有一份是開發商無法加蓋公章的說明材料。
此前,記者采訪了當事人吳某,她表示,網上所傳向開發商索要2000萬元人民幣一事純屬子虛烏有。她說,她一直是支持拆遷的,但由于開發商一直沒有與她簽署任何協議。在法院此次作出的非訴行政執行裁定后,她也沒有拿到任何與開發商的協議。沒有協議,怎么能拆遷?另據重慶市九龍坡區國土局有關人士稱,開發商與吳某達成的協議補償金額略多于350萬元。
吳某稱,在她和開發商協商安置補償方案時,重慶市九龍坡區房地產管理局給其下達拆遷行政裁決書是濫用職權,請求法院撤銷該裁決。
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九龍坡區房管局申請執行的九龍裁[2007]1號拆遷行政裁決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無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的行為。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四條之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或者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不予執行,但不及時執行可能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執行。后者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裁定如下:準予先予執行重慶市九龍坡區房地產管理局九龍裁[2007]1號拆遷行政裁決書中第三項所決定的內容(被申請人楊某在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自行搬遷,并將九龍坡區楊家坪鶴興路17號房屋交重慶智潤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和重慶南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拆除)。并隨后送達了限期履行通知書。本報將繼續對此案予以關注。
3月初,網上各大論壇開始流傳一個帖子,題目是《中國最牛的釘子戶》,帖子的內容是一張圖片:一個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樓盤地基正中央,孤零零地立著一棟二層小樓,猶如大海中的一葉孤舟。重慶網友將其命名為“中國最牛的釘子戶戶”。(作者:秦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