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原昆明市規劃局局長曾華受賄一案20日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絕大部分新聞媒體被昆明市有關部門阻擋在法庭之外,偌大的法庭里只有不到20名旁聽者。曾華的親屬及云南省、昆明市有關部門派員參加了旁聽。
從上午9點到下午3點,庭審持續了4個小時。主審法官宣布因案情復雜,擇日宣判。
庭審過程中,未涉及曾華的老上級、潛逃的原云南省交通廳副廳長胡星的名字,也未提到坊間傳聞的曾華包養情人的事實。
庭審結束后,昆明市中院開了一個不到5分鐘的新聞通報會。
昆明市檢察院三名檢察官作為公訴人出庭提出控訴。公訴人指控,被告人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錢物折合人民幣超過200萬元,其中包括人民幣47萬元、美元146450元、港幣95000元、歐元8000元、日元16萬元及價值人民幣近14萬元的手表、翡翠等貴重物品,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社會影響惡劣,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公訴人指控曾華先后接受了17家單位或個人的賄賂,其中有16家是昆明市的房地產商。有當地媒體預言,曾華案將牽出一批房地產公司老總,他的落馬將在昆明市的房地產界引起一場地震。
公訴人描述了曾華工作及犯罪的軌跡。他于1994年進入昆明市規劃局,從一般干部逐步提升為市規劃局局長,手中掌握著昆明市建設的方案審批、工程規劃、土地規劃的大權,在昆明的房地產界是舉足輕重的人物。他是眾多房地產商追逐的“獵物”,他也充分地利用了自己手中掌握的權力大肆收受賄賂、進行權錢交易。
曾華在法庭上坦言:“他們給了我好處,他們也得到了回報。”舉例來說,改變建筑規劃設計的容積率,例如將一處房產項目的容積率從0.6%提高到1.2%,這樣銷售面積就會提高一倍,房地產商的利潤就會翻番;
改變規劃用途,例如將市計委審批的青少年活動中心改變為農貿超市及會所,將公益性項目變成了商業項目;
通過給下屬暗示、打招呼的方式,為某些給過他好處的公司加快審批程序,縮短審批時間,或對有瑕疵的公司網開一面,使其順利過關。公訴人指出,目前,昆明市房地產市場急劇升溫,從幾年前的幾十家房地產公司增加到1000多家,市場競爭激烈,誰搶得了先機,就占領了市場的制高點;
由于曾華在規劃局工作多年,他深知政策、法律,也知道昆明市的建設總體規劃,所以他還充當了某些房地產公司的“高參”和“總設計師”,指出某個地塊升值潛力大,某個地塊將來有可能進行房地產開發。
曾華只是一個正處級干部,但他手里掌握的權力之大,從一件事實就可見一斑:一個正處級的國有綠化公司為了審批綠地項目,竟也向同級別的曾華行賄6萬元。
在庭審中,我們注意到,曾華稱是這些房地產商主動向他“進貢”的,而在書面證言中,這些向曾華行賄的房地產公司幾乎眾口一詞,稱是曾華向他們索取的。真實情況如何尚待查實,但庭審中有一個細節倒似乎證實了曾華的說法:有個房地產商派人送一萬元錢到曾華的辦公室,看他的辦公室人太多,竟下到地下停車場,將錢硬塞到曾華妻子手中!
在法庭辯論中,曾華的辯護人對其做了有罪但可適當減輕的辯護,理由是,曾華收受了部分房產公司的財物,但并沒有為其謀取非法利益,只是為其提供了一些政策咨詢和指導性意見,這本來是他職責范圍內的事,這部分就構不成受賄罪的法律要件;在曾華被采取強制措施后,主動向司法機關交代了他們尚未掌握到的犯罪事實,當時偵查人員只掌握了他幾十萬元的受賄事實,而曾華則多交代了100多萬元的受賄事實;曾華在出國考察期間就已知道司法機關在調查他,但沒有出逃,按期回國,而且一直認罪態度良好,配合司法機關的調查,應視為有自首情節,應該從輕或減輕處罰。
公訴人駁了辯護人的“部分未謀取非法利益”說,認為辯護人偷換了概念,法律規定只要收取錢財并利用職務之便為其謀取利益,即可認定為受賄;也駁了辯護人說的“提供咨詢”說,認為這些房地產商看中的并非是曾華的意見,而是他手中的權力,他們不會平白無故地給曾華送錢,商人的本性是爭取利益的最大化,而曾華則能幫助他們達到這一目標。公訴人也承認曾華認罪態度較好,主動交代了大部分犯罪事實,但是否夠得上自首情節,尚待研究。
在最后陳述時,曾華聲音低沉,他承認公訴人指控的大部分犯罪事實,希望法官考慮到他認罪態度好、主動悔過,在量刑時從輕處理。
辯護人的一番話,聽來令人警醒。
他說,曾華出身于一個軍人家庭,受過良好的教育,曾經是一個奮發有為的干部,多次當選為規劃系統的先進工作者、優秀共產黨員。但隨著地位的變化和權力的加大,放棄了思想改造,法律意識淡漠;在客觀上,昆明市房地產行業發展迅速,規劃局成為房地產商們“公關”的熱點部門,規劃局也成為腐敗高風險的部門。
聽完庭審后,一位旁聽者發出感嘆:過去把曾華養肥的是一些房地產商,而今天舉報曾華、把他拉下馬的也是曾經向他行賄的房地產商,這就是曾華以及類似貪官們的悲劇。
作者:儲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