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女孩是指父母外出務工經商、不能和父母共同生活的14歲以下的女孩。近年來,隨著農村大批人員外出打工,留守女孩的數量急劇上升,留守女孩在農村缺少必要的監護,不少人成為性侵犯的對象,這不僅影響了農村社會的穩定,更影響了下一代的健康成長。據淅川縣檢察院對2005年以來所辦理的62起強奸、猥褻兒童案件,針對留守女孩的性侵犯案件共21起。如何保護留守女孩不受侵犯,讓她們健康成長,是家庭、學校和社會的共同責任。
小女孩不能自我保護
被侵犯的對象主要是5~12歲的小女孩。這些女孩多懵懂無知,又沒有自我保護的能力,很容易脫離監護人的監護,成為性侵犯的對象。如張某(7歲),小學一年級學生,父母外出打工后,跟爺爺奶奶生活,2006年9月,張某放學回家路過一個橘子園時,被看橘園的王某(72歲)叫到屋里將其強奸。
嫌犯作案主要是采取給零錢或給零食,誘騙小女孩,然后對其猥褻或強奸。如呂某(9歲),父母外出打工后,跟爺爺奶奶生活,2005年10月4日下午,呂某在山坡上放牛時,遇見鄰居樊某(68歲),樊某將呂某強奸,然后給1.5元錢,讓其不要對家人講。
嫌犯主要是喪偶的中老年人,且都與受害人同村,對受害人家庭狀況比較熟悉。21起案件中,60歲以上的老年人13人,50至60歲的5人,50歲以下的3人。如2005年8月,已經80歲的全某,以給桃吃為誘餌,將本村小女孩李某(5歲)騙至家中強奸。此類案件的嫌犯大多是滿足罪惡的靈魂需求,而不是實質的性生活,他們對留守女孩實施的強奸大部分只是接觸而已,一般不會對小女孩的身體造成嚴重傷害,但對留守女孩心靈造成的傷害卻是沉重的,可能影響人的一生。
這類案件發現難、偵破難。由于受害人年齡小,沒有自我保護意識,辨別是非的能力差,案件一般都是事隔幾個月,甚至幾年以后才被發現,有關證據滅失,給案件偵破帶來困難。如李某(10歲),父親因犯強奸罪被判刑,母親外出打工,李某跟爺爺一起生活,從2005年1月至2006年9月案發,先后有四名中老年人以給零錢、給零食為誘餌,將其強奸10余次之多。后因爺爺追問其零錢的來源,李某才說出王某、孫某、李某、趙某等四人對其的侵害。在案件偵破過程中,因王某不承認強奸事實,證據單一,王某也沒有被起訴。
必要的安全教育不可或缺
留守女孩缺乏必要的監護。留守女孩的父母有的是雙雙在外,家中只有年老的爺爺、奶奶或外祖父母等成為監護人,他們因年老體弱等多種原因無法真正對孩子進行監護,特別是有些老年人對女孩的性安全防范和保護缺乏認識,不注意對留守女童的性安全保護。導致留守女孩的性監護缺位,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
性安全防范教育缺乏。在我國農村素以鄉風淳樸著稱,留守女孩的父母對自己的女兒缺乏性安全意識方面的教育,小學也不可能對學生進行性安全教育。而留守女孩自己因其智力和閱歷限制并不知道性的危險性,沒有性安全的防范意識,甚至把性侵害認為是游戲,根本不知道什么是性侵犯;有些女孩受到侵害者的威脅,不敢跟大人說;有的監護人受封建意識影響,認為這是見不得人的事,發現案件事實后也多是私了。
農村基層組織管理弱化,法制教育滯后。山區農村經濟相對落后,基層組織除了對計劃生育、稅費改革等上級硬性指派的工作負責外,針對農民的思想、文化、法制教育很少,再加上中老年人多是文盲、半文盲,本身法制觀念比較淡漠,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農村地理環境復雜,容易被犯罪嫌疑人利用。農村特別是偏遠山區的農村,人煙稀少,地勢陰暗,給犯罪分子提供了一個很好的隱蔽場所。加上農村留守女孩一般都要承擔一部分野外的勞動任務,如割草、放牛、護林等許多勞動都必須在野外進行,如果女孩獨自一人,很容易被犯罪分子作為犯罪對象,甚至不少嫌犯多是臨時起意走上犯罪道路的。
法制環境建設勢在必行
首先應加強對留守女孩的監護。首先作為父母要重視孩子的成長,不能只“生”不“養”。如果兩人都外出打工,必須把孩子放在有監護能力的親戚家里。無論是祖父母、外祖父母還是其他親戚都要特別關注女孩子的行蹤,盡量不要讓其離開自己的視野。要教育女孩子不要接受別人的東西,要多與家人溝通,在外面發生的任何事都要給家人說,使孩子時時刻刻處于家人的監護之下。
加大法制宣傳力度。應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堅持送法下鄉,利用廣播、電視等媒體講授保護婦女兒童權益的法律知識;在重要集鎮、交通要道設置宣傳欄,宣傳國家打擊侵犯婦女兒童權利的相關法律知識;發揮基層組織的職能作用,邀請鄉鎮司法所工作人員,每年組織一至兩次法制講座,逐步提高農民的法治意識。司法部門不斷加大打擊力度,司法機關要形成打擊合力,從重從快懲處。特別是公安機關要加強對侵犯“留守女孩”性權利犯罪的研究,提高偵查能力,不能因關鍵證據滅失而放縱罪犯,真正保護農村留守女孩不受來自任何方面的侵犯。(蘇國俊、王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