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曾被一些媒體熱炒為“維權人物”的高鐵鋼,3月26日下午被該院一審以搶劫罪、敲詐勒索罪、行賄罪等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19年。
高鐵鋼今年40歲,大專文化程度,無業。1998年9月2日曾因犯侵占罪被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2005年9月27日因涉嫌敲詐勒索被三門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
法院庭審查明,2002年8月,高鐵鋼為求某電視臺記者為其作虛假報道,分數次送給該記者現金共計1.4萬元。后該記者未經核實在某電視臺播出失實報道,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
2004年9月的一天,高鐵鋼為求某報記者為其作虛假報道,送給該記者現金2萬元。后該記者未經核實在某報發表了嚴重失實的報道,在國內外造成惡劣影響。
1999年11月的一天晚上9時許,高鐵鋼、賀紅星與江建新(另案處理)預謀后,指使一女將郭某誘至一出租屋發生性關系,然后由賀紅星冒充該女的男友進入屋內,采取威脅、毆打等手段,搶走郭某現金400元和價值2000元的手機。
1999年9月的一天下午5時許,在三門峽市某洗頭城內,高鐵鋼先唆使一賣淫女與索某發生性關系,后又指使賀紅星進入房間將索的衣服拿走并逼迫索寫了一張5000元的欠條。同年10月中旬,高鐵鋼以告發索某嫖娼相威脅,敲詐索某現金5000元。
法院據此判決,高鐵鋼犯搶劫罪、敲詐勒索罪、行賄罪等數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9年,并處罰金1萬元。其同伙賀紅星犯搶劫罪、敲詐勒索罪等判處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