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揮灑重金“金屋藏嬌”,事情敗露后,夫妻倆“一致對外”,將“二奶”告上法庭,欲追回“包養”期間贈與“二奶”購買房屋的26萬元。今天(28日),經過調解,最終丈夫贈與的26萬元獲返10萬元。
2004年8月,年過六旬的朱坤認識了小其30歲的年輕漂亮的宋嵐,兩人“一見鐘情”。朱坤平時在和宋嵐交往中總是隱瞞自己的結婚情況。為了與宋嵐生活在一起,2005年11月朱坤用自己多年的積蓄總計26萬元為宋嵐購下一套60平方米的二手房。在購房過程中,朱坤以宋嵐之名簽訂購二手房合同,產權也登記在宋嵐名下。同時兩人還大擺宴席,舉辦了結婚儀式,過起了夫妻生活,周圍鄰居都以為是一對老夫少妻。
2006年11月,宋嵐從朱坤的一條短消息上知道了朱坤已經結婚的事實,感到非常氣憤,多次上門去吵鬧,并聲稱要自殺以威脅。朱坤的妻子也和丈夫攤牌:要么馬上離婚,要么和那女人徹底了斷。朱坤最終決定放棄宋嵐,重回老婆懷抱。隨后夫妻倆迅速達成“一致對外”協議———聯手找宋嵐討還所贈與的26萬元。
2007年1月15日,朱坤夫婦將宋嵐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購房款26萬元。朱坤夫婦認為,朱坤給宋嵐買房款是夫妻共同財產,朱坤隱瞞妻子,侵犯了妻子的共同財產所有權。宋嵐則認為,朱坤的行為屬于個人財產贈與行為,自己是善意取得財產的第三人,請求法庭駁回原告起訴。
最終在法官主持下,原、被告雙方自愿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宋嵐返還10萬元,余款16萬元作為朱坤夫妻自愿贈與被告宋嵐。
據審理該案的江蘇省蘇州市滄浪區人民法院法官介紹,該案件引出了三點爭議。第一,宋嵐是否有獲得贈與的權利?有觀點認為,雖然婚外情有違道德,但兩人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與其他民事法律行為一樣,均受法律同等保護;而法律也沒有“當事人不能接受已婚者給付財產”的禁止性規定。因此,宋嵐有接受他人(包括朱坤)給付財產的權利。第二,宋嵐接受贈與,是否侵害原告妻子權益?沒有特殊約定,朱坤和妻子的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理權。朱坤私自將部分共同財產給了宋嵐,侵害妻子的共同所有權。因此,侵害妻子權益的是朱坤,而不是宋嵐。第三,誰該對妻子權益負責?朱坤侵害了妻子的權益,需承擔相應民事責任。而對宋嵐來說,她沒有法律義務去認定朱坤支配的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屬于自己份額的財產。朱坤過錯責任顯然大于宋嵐。(陳煜儒 仁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