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4日電 據中國法院網報道,今天上午,天津市紅橋區(qū)文化館館長楊志剛訴相聲演員郭德綱涉嫌誹謗一案在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宣判。法院認定郭德綱的行為不足以達到情節(jié)嚴重,不構成誹謗罪。
北京法院網也對今天的宣判進行了直播。根據直播,法院經審理查明,自訴人楊志剛于1991年7月20日被天津市紅橋區(qū)文化局任命擔任紅橋區(qū)文化館館長(兼),被告人郭德綱曾與自訴人楊志剛同在紅橋區(qū)文化館工作。
楊志剛退休后,在2006年3月2日至6日出版的《燕趙晚報》、《華夏時報》、《燕趙都市報》中,自訴人楊志剛在接受上述媒體采訪時,披露了曾在該文化館工作過的被告人郭德綱部分個人隱私,其中包括郭在文化館工作期間模仿領導簽字報銷個人費用近一萬元,后其幫助找票抵帳,最后降到4000元以下才免了他的刑事責任,又偷偷拿走單位的行頭及兩度娶妻并育有一子。
上述郭德綱的隱私被披露后,2006年3月7日被告人郭德綱在網絡上發(fā)表了一篇名為《我叫郭德綱》的文章,該文章中稱其進文化館認了一位老師,因當事人還健在,姑隱其名,就稱為館長。其在該文中,披露了該館長用公款裝修自己房子,與女同事同居等個人隱私,至此自訴人楊志剛以郭德綱犯誹謗罪提起訴訟,并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
上述事實,有自訴人楊志剛、被告人郭德綱提供的證人證言、公正文書等證據證實,法院予以確認。
法院認為,自訴人楊志剛指控被告人郭德綱犯誹謗罪,經查被告人郭德綱在網絡上發(fā)表文章,在文章中虛構了時任文化館館長的楊志剛用公款報銷裝修自己的房屋及與女同事同居的事實,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郭德綱的上述行為達到了情節(jié)嚴重。故被告人郭德綱的行為不構成誹謗罪。
據此,法院對被告人郭德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郭德綱無罪。二、駁回自訴人楊志剛要求被告人郭德綱附帶提起的民事訴訟。(肖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