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規劃的小區衛生院卻建成配有太平間等設施的九層綜合醫療樓,廣州最早的經濟適用房小區之一的海珠區聚德花苑的業主們以“非法批建行為損害業主利益”為由,將市規劃局告上越秀區法院。
此前,小區的業主已經將廣州市衛生局、房管局推上了被告席。越秀區法院一審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裁定駁回業主的起訴。業主不服,上訴至中院。昨日,廣州市中院維持了一審裁定。
相鄰綠地變成醫院
據業主林先生介紹,當初購房時的規劃表明,其房屋的陽臺與窗戶正對著的是小區的綠化用地,綠地南邊將建設一棟高五層、用地面積1000平方米、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的公建配套衛生院。但實際建成的卻是九層高、總建筑面積11395平方米并且帶有太平間的正骨醫院大塘分院綜合醫療樓。
林先生認為,規劃局的驗收和發證行為使自己的住宅由原規劃與綠地毗鄰變成與醫院毗鄰,侵害了自己的通風權、健康權、享受綠化等權利。
林先生認為,既然在小區規劃中沒有正骨醫院大塘分院醫療樓的項目,則該項目的建設和驗收并發證的行為就是非法的。于是,他將廣州市規劃局訴至法庭,并追加廣州市住宅建設辦公室為第三人。
超過5年訴訟時效敗訴
越秀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規劃局于1999年12月發出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業主到了2006年7月才向法院提起訴訟,已超過法律規定的5年起訴期限。遂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林先生不服裁定,向廣州市中院上訴。他認為規劃局發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行為屬于“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應適用20年的訴訟時效。
廣州市中院審理后認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有關建設工程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規劃局發出涉案規劃許可證的行為并未直接確定不動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不屬于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不能適用20年時效。
林先生拿到終審判決后十分無奈,他表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1999年送達給廣州市住宅建設辦公室,業主們完全沒有途徑知道。直到2005年醫院動工,業主們才發現規劃被改。可那時就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
五度敗訴不言敗
《物權法》有關相鄰關系、更改規劃的規定給業主帶來希望
衛生局、房管局、規劃局、疾控中心……為了保護自己的家園,聚德花苑的業主們從2006年7月開始把相關的政府職能部門全部告上了法院。該事件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大量媒體爭相報道。
其間,聚德花苑已經停工的醫院一度復工,引起了引起業主強烈反對。2006年10月31日,300多名業主聚集到施工現場阻止工人施工。大量警察到場維持秩序,局勢一度劍拔弩張。
在聚德花苑業主涉訟的10多宗案件中,目前已經一審判決了5宗,這5宗案件業主全部敗訴,其中2宗案件法院在判決書中皆認為業主對醫療樓不具備產權,沒有訴訟主體資格。其余3宗則是因為法院裁定已過訴訟時效。小區業主們的維權之路似乎走到了盡頭。
即將在10月1日實施的《物權法》讓艱難前行的業主們看到了一絲曙光。業主們指著《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對記者說:“這不就是說衛生院是業主共有,把它變成醫院當然要經過業主的同意。”還有《物權法》有關相鄰關系的規定、有關更改規劃的規定,都給山窮水盡的業主們帶來希望。
拿到規劃局的判決后,林先生對是否會立即啟用醫療樓感到憂心忡忡,但他堅定地表示:“我們會不惜一切代價,捍衛自己的居住權益!”
隨著房產新政的出臺,經濟適用房的比重必將日趨增大,而作為廣州最早的經濟適用房之一的聚德花苑小區衛生院建設引發的維權案,在《物權法》出臺后何去何從,值得社會關注。
律師點評
改變規劃使業主信賴利益受損
廣州房地產律師周玉忠認為,在此案中小區業主的信賴利益受損失。業主買房時小區配套規劃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而這種規劃是相關政府按照法定程序確定的,業主因而對政府的規劃許可行為有一種信賴。改變規劃正是使業主的這種信賴利益受損失。
《物權法》第八十九條有規定,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周玉忠認為,目前法律體系中涉及公共配套變更的規范還不夠完善,沒有照顧到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利益。業主參與改變規劃決策的渠道還不暢通,他們的訴求沒有得到充分的體現。此后應該建立聽取業主意見的一種機制,公共配套規劃變更應該經過業主大會的同意,這也有利于減少行政部門權力尋租現象。
周玉忠說,經濟適用房只是減少了部分出讓金,房屋產權還是屬于業主。而不管是什么類型的住房,業主都有公共權益。如果知道自家窗戶對的是一個太平間,那不管是什么房,不管有多便宜,買房者都是不會買的。 (作者:曹晶晶 方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