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山西稷山縣3名科級干部將反映該縣縣委書記的相關材料整理成文,分別郵寄給當地37個部門。
在當地公安機關查明寫信人身份后,檢察院以誹謗罪將寫信人公訴到法院。目前,其中兩名寫信人已被判刑,另一人也被起訴到法院。三干部因文獲罪事件在當地已經成為人們議論不休的焦點。
2007年4月2日,薛志敬在一份法律文書上草草簽下了自己的名字,他甚至沒有看文書上的具體內容,文書是山西稷山人民法院的起訴書副本送達回執。
“這次開庭我有可能被判實刑,但肯定不是最后的結果,僅僅是還我公平的一個開始”,從被捕到取保候審這段時間里,薛志敬查找了大量相關法律法規并咨詢相關法學專家,他堅信自己沒有罪。
盡管,堅稱自己無罪,但因言獲罪的下場卻成了三人共同的命運。
37份匿名文章
2006年3月的一天,山西省稷山縣人大法工委主任楊秦玉到薛志敬家里串門時,在縣委辦公室工作的南回榮也來了,同在一個縣里工作多年的他們私交甚好,聚到一起就山南海北地侃。在這次聊天中,他們都提到了該縣一宗土地被賣事件,政府會議本來通過并向社會承諾,要在這塊地上建“稷山標志性建筑”,現在卻突然賣給個人搞房地產開發。他們認為政府朝令夕改。后來又提到該縣的投資環境、職工工資等問題,最后認為是縣委書記李潤山失信于民。作為一個縣的一把手,應該重視和過問這些事情。他們越聊越激動,最后決定把近幾年稷山縣的眾多問題整理歸納成文。
在縣委辦公室任職的南回榮發揮自己的特長,擔任了執筆人,薛志敬和楊秦玉在旁邊補充修改。在隨后十多天的時間里,他們3人收集證據,斟酌詞句,幾易其稿完成了《眾口責問李潤山》一文。文中向縣委書記李潤山提出四問:首問書記李潤山,朝令夕改為那般?二問書記李潤山,為啥引資遭禍端?三問書記好威風,總統套間辦啥公?四問書記財力漲,為何工資老不動?文中每個“問”下,都有詳盡的論證。文章最后署名是“稷山笨嘴笨舌人”。
他們不滿足于用這樣的文章來自娛自樂,決定讓自己的文章與別人分享。出于安全考慮,南回榮到幾十公里外的侯馬市一打字復印部將該材料打印,并復印了40份,交給楊秦玉,楊在家寫好信封郵寄地址,并到侯馬市去郵寄。
這篇文章分別郵寄給運城市市委書記、市長,稷山縣四大班子及各局辦部分領導,共計37份。
寄出10天后,他們等來的不是別人與他們分享文章的樂趣,而是招來了警方調查,南回榮和楊秦玉同時被拘留。薛志敬由于不在本縣,隨后被網上通緝,9月3日在太原被捕,后被取保候審。2006年底,薜志敬被免掉所任職務。
參與者被拘
2006年4月19日凌晨2時,南回榮和兩個小孫子正在酣睡,6名公安人員突然來搜家,隨后將南帶到稷山縣公安局刑事重案中隊問話。天亮之后,南被押送至100多公里外的平陸縣橋頭派出所繼續訊問。
不間斷的訊問持續到次日下午2時,南終于承認了自己寫信的事實。兩小時后南被正式刑事拘留,送往平陸縣看守所。
文章寄出后,南并沒有擔心,自己寫的東西并不是憑空捏造。但從被搜家,到被帶進刑事重案中隊,再到平陸的異地審問,他感覺到事態的嚴重。“在他們的審問中,我看到事情復雜了。”南回榮想不到會有這么興師動眾的審問,“稷山縣公安局分管刑事的副局長親自帶隊審問,審問我的人中,還有一個自稱是市公安局領導的,我慌了。”南回榮當初執筆寫作時的興致蕩然無存,只有恐懼。
3天后,南被帶到侯馬市指認打字復印部,當晚又被關進新絳縣看守所,直到4月27日被正式逮捕。
就在南回榮家被搜查的同時,縣人大法工委主任楊秦玉被警察突然帶走并搜家。“那幾個公安人員都認識我,因為我是人大法工委主任,專門負責監督公檢法的,他們帶走我的時候還稱呼我‘楊主任’。”楊秦玉認為自己是人大代表的身份,公安局的做法顯然不妥。楊同樣被帶到了平陸縣的橋頭派出所,后來又被帶到黃河邊上的一個賓館問話。楊是由稷山縣公安局局長親自審問的,楊被要求交代誰是“后臺”。
楊被帶到平陸的次日下午,縣委書記李潤山來了,“局長親自審問我,書記也來了,但沒和我說一句話就又走了,我感到問題嚴重了。”于是,一直閉口不言的楊秦玉承認了自己郵寄信件的事實。他隨后被刑拘,關進平陸縣看守所。
在楊被帶到平陸后的當天上午,縣人大召開會議,經研究同意公安局對楊依法采取強制措施。2006年6月1日,分別被羈押在新絳縣看守所和平陸縣看守所的南回榮和楊秦玉同時被帶回到稷山縣看守所。
戴銬作檢討
楊秦玉當時是稷山縣人大常委會委員、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南回榮原任縣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57歲的南回榮,2002年4月退居二線后享受正科級待遇。52歲的楊秦玉離退下來也沒幾年了,他們都有著幾十年黨齡。
在羈押期間,南回榮和楊秦玉有一個共同的愿望:趕快從看守所里出去。
紀檢委辦案組的同志到看守所的談話讓他們看到了希望:“你們犯了嚴重錯誤,深刻寫檢討,這是最后的機會。”辦案組人員的話讓兩人以為“寫個檢查,反省自己的錯誤,受點處分就沒事情了”。
檢查從7月19日開始寫了改,改了寫。“他們讓我怎么寫,我就怎么寫”,經過整整3天一次次“把關”,檢查被認為“滿意”勉強通過了。
檢查“通過”后,縣委副書記兼紀檢委書記董旭光親自和他們談話:為給全縣干部警示教育,縣里決定召開警示教育大會,要求南和楊當場作深刻檢討,并強調“給你機會,你就要把握”。南回榮作為家里唯一的兒子,父母已經80多歲。“實在折騰不起了,當時我想,只要能讓我出去,讓我做什么都行。”他積極配合,很珍惜這次難得的“最后機會”。
2006年8月2日,南和楊戴著手銬被押進警車帶至縣委大樓。9時整,稷山縣委六樓大會議室,全縣所有科級以上干部及一些退休老干部近500人就座,在縣委書記慷慨激昂的講話中,稷山縣全體干部警示教育大會隆重舉行。
解下手銬,南回榮被推到臺上開始念檢查。南回榮在檢討時由于激動,說了一句“久違了”,給他后來惹來了麻煩。事后南回憶說:“面對全縣的干部,面對往日一起工作的同志,一張張熟悉的面孔看著我被戴著手銬押上臺,看著我作檢查,冤枉、羞愧、氣憤、無奈,我當時太激動了。”
念完檢查后,又被戴上手銬押到一邊,輪到楊秦玉上場檢討。大會上,兩人同時被宣布開除黨籍、撤銷職務。
會后,當地《稷山報》和省城另一家主流媒體都作了報道。“8月2日,經縣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楊秦玉開除黨籍處分,并建議縣人大依照法律程序罷免其縣人大代表、人大常委會委員、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職務;給予南回榮開除黨籍,撤銷正科級職務處分。”
南回榮為檢討中的一句“久違了”付出了代價——在看守所里多呆了13天。第二天庭審結束后,楊秦玉被取保釋放,而南回榮直到13天后才走出看守所。
罪定誹謗
2006年8月21日,就在楊秦玉被罷免后的第三天,稷山縣人民法院作出(2006)稷刑一初字第55號判決書,楊秦玉和南回榮犯誹謗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
稷山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秦玉和南回榮伙同薛志敬故意捏造事實,并且散布虛構事實,足以損害他人人格,破壞他人聲譽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誹謗罪。稷山縣人民檢察院的指控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楊秦玉、南回榮在兩會召開之際,采用匿名形式,捏造虛假事實誹謗他人,其性質惡劣,影響極壞,所散布事實子虛烏有,且手段隱蔽,所散布內容在社會上流傳之廣,非公民個人所能查清,公安機關為了維護稷山縣大局穩定,確保兩會順利召開,而及時地偵破。此案適用公訴程序,符合法律規定,故被告人楊秦玉的辯護人所提出“此案以公訴形式明顯違法”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判決書中稱:本案中,二被告人明知道所涉及李潤山個人私人生活問題純屬虛構,但被告人南回榮積極地予以整理,且到外地打印;被告人楊秦玉積極地到外地予以郵寄散發,可見二被告人主觀上惡性較大,有誹謗他人之意。公民有檢舉、揭發一切違法犯罪行為的權利,共產黨員在黨內有充分發表自己意見的權利,對黨的組織,上級的決策有不同意見有權直接提出,或者向他的上級直至黨的中央委員會反映,而二被告人不是這樣,而是采取匿名形式,且捏造事實在社會上廣為散布,其手段之卑鄙、性質之惡劣,影響極壞。對此,二被告人應承擔刑事責任。
但作為被告的楊秦玉和南回榮稱,誹謗意味著將“無”說成“有”。“審批既然不能證明沒有,就說明被批評的事實是有,既然是有,怎么能說是誹謗呢?”
對該判決結果,縣委書記李潤山表示這里面有自己“寬宏大量”的因素。李書記表示,無論是個人還是工作,他本人從來沒有和寫匿名信的3個人有過矛盾,關系還不錯。想不通為什么會誹謗他。事情出來以后,有人向他建議,借此機會“嚴懲他們,好好整頓一下風氣”,但李書記考慮到他們年齡大了,工作了這么多年,上有老,下有小,需要同情,于是向法院“打招呼”,提出輕判。如果要嚴格按照法律判決,他們至少要判十幾年以上的實刑,但現在不但輕判了,還判了緩刑三年,保住了他們的工資正常發放。
稷山縣公安局長賈崇文認為,案發時間正值兩會前夕,匿名信的散布,在社會上造成“議論紛紛、人心惶惶”,不但對縣委書記李潤山個人造成人身攻擊,對經濟發展不利,給整個稷山縣造成誹謗。
本案審判長、稷山縣人民法院副院長高裕民在接受《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被告人的行為“激起民憤”,本案的判決依據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刑法(分則)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的相關規定,判決為誹謗罪。那么如何界定二被告人的行為“激起民憤”?高認為本案中有23份不同階層人士的指認證據,可以界定為“激起民憤”。
2007年4月4日下午3時,稷山縣政法委書記牽頭,公安、檢察院、法院三部門的主要辦案人員共7名人員與《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敘述了辦案經過及依據。
公安局長賈崇文一開始態度明確地強調,因為是該縣兩會召開之際,匿名信的出現引起公安機關高度重視,最早開始秘密偵查,通過郵發匿名信的信封上的筆跡確定了犯罪嫌疑人。因為影響很大,后果嚴重,況且沒有人報案,只能走公訴程序,如果有人報案則是自訴案件。隨后,檢察院張小平副檢察長和法院高裕民副院長都認為,關于誹謗罪自訴和公訴在定性上存在認識問題。(版權聲明:轉載該條新聞,須著明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本報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背景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應當自行回避
《代表法》第三十條規定:對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應當經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
作者:晉瑛、李永崗、李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