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上午,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冒充人民警察搶劫案。
上午9時28分,被告人薛現(xiàn)、洪海軍在值庭法警的押解下,步履沉重地走進了法庭。腳踩布鞋、身穿看守所桔紅背心、剃著“板寸頭”的兩被告人,失去了身著警服時的那種威風……
-案件回放
2006年10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梁園分局前進派出所民警王銀峰、孟凡爭與義務巡邏隊員張輝等人巡邏至商丘市八一路與神火大道交叉路口時,發(fā)現(xiàn)兩名身著警服的男子,其中一人正在拉一女子,形跡可疑。巡邏隊員張輝喊了聲“干啥嘞?”身著警服的兩名男子坐上停在旁邊的一輛奧拓車就跑。此時,民警讓他們停車,可他們不但不停,反而加速往北跑。當民警開車追至商丘市民主路第二小學門口時,逃跑的奧拓車熄了火。此時,從車上下來三個人棄車便往一居民胡同內逃竄。其中一個人邊跑邊脫警服,并將警服扔在地上,又隨手扔了一個東西。后來民警發(fā)現(xiàn),此人扔在地上的是一把仿真手槍。民警們追了大約20米左右,將扔假手槍的男子抓獲,該男子自稱叫“洪海軍”。在商丘市公安局梁園分局前進派出所,洪海軍對與薛現(xiàn)、徐社會來商丘搶劫的事實供認不諱。后,在洪海軍的帶領下,辦案民警于當日在商丘市夏邑縣西關將同案嫌疑犯薛現(xiàn)抓獲。
在商丘市公安局梁園分局前進派出所,薛現(xiàn)如是說:
問:知道為什么把你帶到派出所的嗎?
薛:因為昨天開車、穿警服、拿假槍在商丘市區(qū)內和徐社會、洪海軍我們三個人一起搶劫。
問:把詳細情況講一下
薛:在三、四天前,我和徐社會、洪海軍三個人就在洪海軍家商量準備干什么事,開始徐社會說,準備偷車。開著他在夏邑縣人民醫(yī)院偷來的奧拓,拿著配好的偷車工具到永城市邙山偷車,后來考慮偷來的車沒有銷路,又提議開著車搶包,最后決定開車,再穿上警服,拿著假槍到市區(qū)搶“坐臺小姐”,說小姐有錢,還不敢報警。2006年10月14日下午,洪海軍找到一個朋友,到商丘買來兩身警服。10月15日下午,我和徐社會開車去接洪海軍,然后三人去了商丘。
在商丘市區(qū),洪海軍開車在市區(qū)尋找下手目標,轉到晚上12點左右一直沒有找到。后來我又開車轉到商都賓館時,徐社會發(fā)現(xiàn)一個女的從賓館旁邊的胡同里走了出來,就讓我把車靠過去,準備搶她。徐社會和洪海軍下車搶那個女的,那個女的跑了。我們上車后,你們公安就過來了,讓我們下車。我一看害怕,就開車跑,大約跑了約500米公安追上了,我們三人就下車跑。跑到一個路口遇到了徐社會,我倆就往夏邑方向跑。到夏邑已經(jīng)是早上7點多種,徐社會讓我在路邊等他,說回家拿一些東西,我們倆準備外逃。大約等了十幾分鐘,你們公安的就把我抓了。
在商丘市公安局梁園分局前進派出所,洪海軍如是說:
問:今天為什么把你帶到派出所?
洪:因為和薛現(xiàn)、徐社會一起開出租、穿警服搶劫。
問:把詳細情況講一下
洪:2006年10月14日下午1點左右,薛現(xiàn)給我打電話說他在浙江買的有槍,準備讓我和他一起到商丘搶小姐的錢,并且說穿警服好搶,當時我同意了。于是我們就找到一個朋友,讓他帶著我們到商丘買的警服。第二天我們商量晚上穿警服、拿著槍到商丘搶“坐臺小姐”。到商丘后,我開著車,薛現(xiàn)坐在副駕駛位上,徐社會坐在后面,在市區(qū)亂溜,找下手目標。晚上12點左右一直沒有找到。正在考慮怎么辦時,看見商都賓館北面一個胡同內出來一個女的。薛現(xiàn)對我們兩個說“這個一看就是小姐,就搶她了”。我們把車靠過去,我和徐社會下車攔住那個女的。徐社會對她說“你是叫王艷不,走,跟我們上車。”這個女的問“你們是干什么的?”我們兩個什么也沒有說,動手拉她,想把她強行拉上車,這個女的就跑。我們沒有追幾步,你們的人就問“干什么的?”我們又趕緊跑上車,你們的人攔車,我們沒有停,開車就跑。你們的人追了有5、6百米,就追上了我們,他們兩人下車跑了,我沒有跑掉,被抓住了。
問:當時你們身上帶什么東西?
洪:當時我身上有把假槍,但是沒有抽出來。
-庭審現(xiàn)場
上午9時30分,審判長宣布開庭。法庭進入了兩個多小時的審理過程。
9時34分,庭審進入法庭調查:
商丘市梁園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10月13日,被告人薛現(xiàn)、洪海軍伙同徐社會(另案處理)預謀著警服到商丘市搶劫“坐臺小姐”。為實施搶劫,10月14日在商丘市購買了兩套警服及一支仿真手槍。10月15日18時許,薛現(xiàn)、洪海軍、徐社會三人駕駛紅色奧拓轎車從夏邑來商丘,當夜12時許,由被告人薛現(xiàn)駕車,洪海軍、徐社會著警服在商丘市梁園區(qū)神火大道與八一路交叉路口,對被害人張某某正在實施搶劫時,被巡邏民警發(fā)現(xiàn),三人駕車逃跑,后薛現(xiàn)、洪海軍被公安機關抓獲。
商丘市梁園區(qū)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薛現(xiàn)、洪海軍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充警察搶劫他人錢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六)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系共同犯罪、未遂,洪海軍具有立功表現(xiàn),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一款。根據(jù)《中華人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在法庭調查以及后來的整個庭審過程中,被告人薛現(xiàn)始終辯稱,自己沒有參與對搶劫的預謀,其在公安機關偵察階段的供述,是公安人員寫好后,讓其簽字、按手印的,辦案人員讓怎么做就怎么做的。”其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有異議。
被告人洪海軍在法庭調查中,承認自己參與了此次搶劫的預謀和實施,但辯稱自己沒有穿著警服、拿仿真手槍。
在最后陳述中,被告人薛現(xiàn)表示,由于自己對法律的認識太淺薄,觸犯了法律,希望給與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被告人洪海軍則表示,認罪服法。
上午11時30分,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本案擇日作出宣判。(陳全慧 戴顏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