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關市農機公司經理何鋒與他人發生糾紛后,召集下屬對他人大打出手,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輕傷的嚴重后果。4月6日,嘉峪關市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致死)罪一審判處何鋒有期徒刑8年。何鋒之妻陳海燕被免于刑事處罰,其他同案犯分別被判有期徒刑或緩刑。
發案時,何鋒為嘉峪關市政協委員。2006年9月23日13時許,何鋒與妻子陳海燕駕車途經嘉峪關市林苑酒店門口,恰遇張某、邱某、劉某等人從出租車上下車,何鋒夫婦認為張某碰了他的車,雙方發生口角,繼而引起廝打。何鋒、陳海燕先后打電話糾集公司下屬李波、周國俊、王海、張小君、高軍,李波等人乘車趕到現場后,指使“手下”毆打張某、邱某、劉某。被告人李波在被害人邱某的右肩部猛擊一拳,致邱倒地后頭枕部著地受傷。李波又伙同周國俊、王海、張小君、高軍對被害人張某進行毆打,其中周國俊、王海持撬杠、鋼管毆打張某。何鋒發現劉某向雄關賓館方向跑去,又指使李波、周國俊、王海、張小君對劉某追打。被害人邱某因顱腦損傷而死亡;被害人張某右尺骨骨折,構成輕傷。
法院審理認為,何鋒、陳海燕因小事與被害人發生沖突后,糾集其他被告人到現場,何鋒又指使李波、周國俊、王海、張小君、高軍故意傷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的后果,7名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何鋒、李波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同案犯,具有立功情節;陳海燕向公安機關自動投案,基本如實供述所犯罪行,應當認定為自首;何鋒積極賠償被害人的全部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綜合考慮本案的起因、各被告人參與傷害犯罪的事實情節和事后悔罪的表現,法院認為,對被告人何鋒、李波、周國俊、王海、張小君、高軍可依法從輕、減輕判處刑罰;對被告人張小君、高軍可以依法適用緩刑;被告人陳海燕在全案中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可免予刑事處罰。(作者:馬生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