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兩年多周折,一個被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經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轉到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再轉到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最后轉到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的案子,終于在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立案,3月8日紅河州中院開庭審理了這一案件。
而此時,65歲的上訴人張樹華已感染艾滋病病毒3年多。此案奇就奇在張樹華懷疑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是由于血檢儀器污染所致。
骨折手術后感染了艾滋病病毒
張樹華是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屏邊苗族自治縣玉屏鎮平田村的農民。2003年12月1日,他左腿骨折,被送往屏邊縣人民醫院。手術前,醫院為張樹華所做的各項醫學檢查顯示正常,也未發現任何血液傳染病。手術中,醫院為張樹華輸血1600毫升。手術10多天后,張樹華出現發熱、肌肉酸痛、惡心等癥狀,幾天以后癥狀消失。
一個月后張樹華出院。但出院后左腿骨折一直沒有愈合,張樹華認為是醫療事故,經縣衛生局調解,醫院安排張樹華重新入院,進行第二次手術。然而就在這次術前檢查中,經云南省疾病控制中心檢驗,醫院發現張樹華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第二次手術因此取消。
“我老伴從沒嫖過娼也沒吸過毒,怎么會感染上艾滋病病毒?唯一可能的原因就是輸血。”張樹華的妻子廣如珍說。2004年7月31日,張樹華和廣如珍向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屏邊縣人民醫院賠償110萬元。2005年1月25日,在法院的調解下,張樹華與縣人民醫院達成協議:“縣醫院一次性補償張樹華22.5萬元,雙方醫療糾紛就此了結。張樹華左骨骨折未愈合問題由縣醫院負責,張樹華艾滋病病毒感染問題與縣醫院無關。”
盡管這份《民事調解書》上寫著“雙方自愿達成協議”,但廣如珍說:“是他們強迫我們這樣做的,而且不準討價還價。”
一封陌生人的來信稱:感染可能與血液檢測儀器有關
不料一個月后,廣如珍收到了一封來自北京的陌生人的特快專遞。信中說:他從報紙上獲悉了張樹華的遭遇,據他了解,張樹華的感染可能與血液檢測儀器有關。他愿意提供證據證明血站所使用的血液檢測設備存在缺陷。
廣如珍立即通過信中留下的電話號碼與這個陌生人通了電話。“為老伴討回公道”的想法再次在廣如珍心中燃起。她找到云南錫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文明。周文明從這個陌生人處得到的材料顯示,目前,紅河州中心血站使用的血液檢測設備和國內一些城市中心血站所使用的檢測儀器都是瑞士帝肯公司的產品。該產品因存在設計缺陷,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曾于2003年6月4日向該公司發出器械二類召回令,2004年5月3日發出一類強制召回令,2004年10月8日還發出過警告信。召回令和警告信中列舉了帝肯公司產品存在的問題,要求該公司立即啟動質量體系中的持久矯正和預防行動。
“在國際互聯網美國食品和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我們查到與此有關的一些文件。2003年6月4日美國FDA命令瑞士帝肯公司召回的產品型號,與在我國注冊的產品名稱和規格型號完全一致。”周文明說。
周文明向瑞士帝肯公司發出了律師函,希望該公司能協商處理相關事宜。不久后,周文明收到一份帝肯公司的聲明。聲明說:“在美國的召回行動是帝肯公司主動要求的,并且僅涉及帝肯臨床工作站(TCW)所用的軟件,這與在中國使用的RSP儀器是不同的。”
周文明調查獲悉,云南各地的中心血站使用的都是瑞士帝肯公司的血液樣品處理機,共計15臺,大部分是1998年11月云南省衛生廳購買配發的。除云南外,陜西、遼寧、廣西等地的血站也在使用該產品。
周文明在《中國輸血雜志》、《臨床輸血與檢驗》等專業雜志上看到,有多篇論文寫到瑞士帝肯RSP儀器存在故障,有拖帶污染現象。
污染源到底是不是血檢儀器
2005年8月,周文明致信中央領導,呼吁相關部門對此事進行調查。信件隨后轉到了國家藥監局,國家藥監局責令云南省藥監局調查此事。2005年10月,云南省藥監局進行了調查,但調查結果沒有告知周文明。記者與當年參與調查的一名負責人取得了聯系,她說調查報告已交給上級部門,但是沒有相關領導的同意,不能接受采訪。
早在2004年,張樹華感染艾滋病一事就引起了云南省衛生廳的關注。衛生廳組織云南省疾病控制中心、云南省血液中心、云南省衛生監督所等相關部門人士,對屏邊縣人民醫院和紅河州中心血站進行了調查。調查組在調查報告中寫道:“張樹華感染HIV存在多種可能性,紅河州中心血站所提供的血液檢測合格,但不排除窗口期感染的可能。”
昆明血液中心主任楊通漢表示,該中心使用帝肯公司的設備,已處理過幾百萬個樣本,沒有發現過問題。他說:“因為‘窗口期’等問題尚未解決,血站和醫院可能是無過錯的。”
“不管艾滋病病毒感染是不是因為檢測儀器的‘失誤’造成的,既然儀器自身設計存在缺陷,并且已在其他地區被證實出了問題,就表明不符合血液檢測的安全性要求,有關部門就應該向廠家提出交涉。”周文明說。
盡管已有資料證實瑞士帝肯公司產品存在故障,但由于經過兩年多立案波折,同時也承受不了跨國官司所帶來的經濟壓力,張樹華和廣如珍決定放棄對瑞士帝肯公司的起訴,而只將該產品的中國銷售代理商深圳賽勒實驗室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和紅河州中心血站告上法庭,認為兩被告銷售、使用有缺陷產品與張樹華感染艾滋病病毒間有因果關系,要求賠償醫藥費、精神撫慰費等132萬元。
誰該為無辜感染者承擔責任
3年多來,感染艾滋病后的張樹華為治病和打官司已經花了6萬多元。“不知道官司打下來,我老伴還活著嗎?我們應該找誰去說理?”廣如珍說。而楊通漢雖然否認此事屬血站的過錯,但他說:“不能因為無過錯就冷漠。不能出一次問題解決一次,應該有一個統籌的解決方案。”他曾在2004年提出救助無辜感染者的設想,并向有關部門遞交了《無過錯輸血感染賠償辦法》,至今已幾易其稿。
司法界人士也認為,應該正確處理血液傳播的“窗口期”無過錯歸責的原則問題,使因檢測技術的局限性受害的輸血染病者有一個保障。“可考慮建立由政府投入的無過錯賠償基金制度,以解決血液安全政策和用血事故間的矛盾。”中國政法大學劉革新教授說,目前,我國因輸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索賠的訴訟已有一些案例,敗訴的醫院或血站對感染者的賠償金額從幾萬元到幾十萬元不等,而真正執行到患者手里的則很少。但據統計,一個艾滋病患者每年的治療費用大概在10萬~15萬元,如果患者僅獲賠幾萬元,一年的治療費用都不夠。
劉革新說,對此,國外的一些方法值得借鑒:歐洲在1985年制定的血液及其相關產品的無過錯責任制度在歐共體成員國得到確立;法國政府在社會保障系統中設立專項基金,先向所有受害者全額賠償,再向有關責任者追索。瑞典、德國、丹麥、英國也分別實行了保險、無過錯賠償基金方案和無過錯政府補償制度。
劉革新還建議,將商業保險引入輸血領域,讓受血者、醫院和供血單位按照比例交納一定數額的保險金。如果受血者因輸血感染了艾滋病病毒或其他疾病,便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的賠付。保險公司為實現自己的利益也會充分發揮對醫療單位的監督職能,以此來降低醫療單位的出錯幾率。(記者 張文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