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不是駕駛員,也不是小車的使用者和實際所有人,只是掛名的名義車主,釀成車禍依舊不能免責。昨天,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向記者通報了一宗特殊案例。
10年前掛名的名義車主,10多年后該車撞死一對夫婦,名義車主卷入一場80余萬元的高額索賠案中,最后法院判決,名義車主對42萬余元的賠償款承擔連帶責任。
稀里糊涂成為被告
2006年年中,中山市民王某突然接到法院開庭的傳票,他感覺非常奇怪。在法院法官的啟發下,他才想起,十年前鎮里成立一家搬運站,但經營方式為個體工商戶,鎮里決定由一名干部掛名擔任經營者。
由于剛成為一名村委會干部,王某自告奮勇,用身份資料辦理了該搬運站的工商登記。之后幾年,該搬運站承包給他人,作為掛名業主的王某并未參與經營管理,也沒有收取過任何報酬。
小車撞死一對夫妻
2005年10月30日,家住中山三鄉鎮的關某和妻子阮某像往常一樣,騎著摩托車朝上班的工廠開去。當摩托車行至中山三鄉塘敢市場前時,夫妻倆將摩托車停在馬路中間雙實黃線上等候,突然,一輛小型客車從他倆身邊快速駛過,因剎車不及,撞上摩托車將夫婦二人雙雙刮倒在地。
隨后,兩人又被一輛白色商務小客車從身上碾壓而過,夫妻倆當場斃命。
死者家屬索賠86萬
事后,白色商務小客車倉皇逃逸。經交警部門認定,小型客車和逃逸的白色商務小客車,分別對事故承擔同等責任。死者關某夫婦不承擔事故責任。
事故后,死者的三個未成年子女及阮某的父母將小型客車的實際使用人朱某、當日的肇事司機高某和保險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因為小客車屬于搬運站,登記車主為王某,王某也被一并告上了法庭。
死者家屬總共索賠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等共計865793元。
對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中山市法院經過審理,最后確認本次事故共造成原告方的損失為527322.78元。法院同時認為,由于白色商務小客車逃逸,無法查清其身份情況,故對原告的上述損失由搬運站一方連帶承擔。
肇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應當在10萬元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肇事司機高某事發時屬于履行職務行為,因此,他的賠償責任由其雇主承擔。
最后,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原告賠償款10萬元,被告朱某支付原告賠償款427322.78元,被告王某對被告朱某的賠償負連帶責任。
法院:王某屬肇事機動車一方
宣判后,王某不服判決,上訴到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涉案肇事車輛雖然實際所有人及使用人均不是登記所有人王某,但是王某仍然屬于肇事機動車一方。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超過責任險額范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故王某作為機動車一方的登記所有人應當與實際支配人朱某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遂駁回王某上訴,維持原判。(記者王鋒、通訊員伍青花、朱仕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