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原東方市公安局局長李國和以及章生貴、陳文吉兩名民警,對時任東方市公安局大田派出所副指導員的文瑞強(已判刑)開槍擊傷大田鄉新寧坡村的邢亞蓋事件玩忽職守,導致邢亞蓋蒙冤一案,日前在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法院裁定駁回海口市人民檢察院對此案一審的抗訴,同時駁回了李國和、章生貴的上訴,維持了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
海口中院的終審裁定認為,李國和身為東方市公安局局長,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當得知文瑞強開槍擊傷一名在逃犯罪嫌疑人時,在沒有進行認真調查核實的情況下,便下令將傷者邢亞蓋扣留在醫院,并派人看守數日,后又簽發了《東方市公安局關于大田派出所副指導員文瑞強開槍擊傷故意殺人在逃人員邢亞蓋的調查報告》,在調查報告中繼續錯誤地認定邢亞蓋是負案在逃犯罪嫌疑人,致使邢亞蓋被傷害案件沒有得到正確及時的處理,導致邢亞蓋及家屬多次上訪,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
章生貴身為派出所所長,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沒有仔細核實批捕在逃犯罪嫌疑人和負案在逃犯罪嫌疑人名單,僅根據文瑞強的匯報,便將被文瑞強開槍擊傷的邢亞蓋認定為批捕在逃犯罪嫌疑人,并向李國和進行匯報,同時向陳文吉等人組成的調查組提供與事實不符的情況,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
陳文吉身為公安局紀委書記,在對文瑞強開槍擊傷邢亞蓋事件進行調查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在沒有仔細核實邢亞蓋身份的情況下,修改了調查報告,同意報告中將邢亞蓋認定為“99.8.22”案件負案在逃犯罪嫌疑人,并向李國和匯報,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
對公訴機關抗訴原判決認定事實和定性錯誤,以及對李國和、章生貴適用緩刑不當的抗訴意見,海口中院的終審裁定認為,由于本案缺乏確實、充分的證據證實李國和在主觀上明知文瑞強開槍擊傷的邢亞蓋系無辜群眾而非在逃犯罪嫌疑人,因此,認定李國和的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缺乏主觀要件;結合本案的犯罪事實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對李國和、章生貴適用緩刑并無不當,抗訴機關的抗訴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對于上訴人李國和、章生貴及他們的辯護人的無罪辯解及辯護意見,終審法院認為均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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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和,男,原東方市公安局局長,捕前任公安部十二局二處處長。2006年7月5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章生貴,男,原東方市公安局大田派出所所長,捕前任海南省東方市公安局經偵大隊大隊長,2006年6月23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陳文吉,男,原東方市公安局紀委書記,捕前系東方市公安局民警。2006年6月23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記者楊燕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