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會26日經過表決,決定對《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作出修改。其中首次以立法形式,對構成性騷擾的5種具體形式作出界定。他們分別是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
新民網就此次立法分別致電了國浩律師集團事務所的斯偉江律師、同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劉春彥、上海市袁圓律師事務所的徐小珍律師以及匯業律師事務所的吳冬,他們一致表示上海這次的修改具有一定的進步性和倡導性。同時,他們也認為在其立法及執行過程中,存在著舉證難、投訴難、條款推行難等主要八點問題。
問題一:如何舉證?
在新民網電話連線的過程中,這些律師均不約而同地表示,性騷擾的案件目前在全國已經審理不少,判決結果也是輸贏參半。在這些案件司法審理的過程中,出現的最大問題就是舉證方面的困難,這也在很大程度上損害了受害者的利益。在新辦法的第32條規定:“禁止以語言、文字、圖象、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然而,對這些行為如何舉證,誰來舉證?
斯偉江:
曾有一個性騷擾案件,侵犯者通過手機短信騷擾受害者,最后判定受害者敗訴,主要原因就是雙方之間短信有互動。由此法院認為這起案件中性騷擾的行為很難定性。
在美國的性騷擾案件受理中有一種叫“舉證倒置”,這種舉證方式是因為考慮到美國的一些性騷擾案件通常發生在侵犯者指定的場所內,受害者舉證較困難。遺憾地是目前國內的立法沒有這方面的設置,希望今后能夠多借鑒國外的法律。
劉春彥副:
新立法界定的語言、文字、圖象、電子信息、肢體行為中語言和肢體的舉證較為困難,除非是長期持續的性騷擾行為,發生偶發性的性騷擾行為,受害人不可能隨時攜帶攝影機或錄音器材,這樣就為今后的司法訴訟設置了難題。
徐小珍:
即使受害人將被性騷擾的過程用錄音或影象的形式記錄下來,但其中涉及到受害人的個人隱私部分,對受害人的心理創傷猶為嚴重。
問題二:具體什么樣的行為構成騷擾?其程度是怎樣的?
新辦法的第32條規定:“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
斯偉江:
性騷擾具體包括哪些行為?這些行為達到怎樣的程度才算構成了性騷擾的事實?這些在法律條款中都沒有寫清楚。而一般的性騷擾行為則往往是隱晦的。
問題三:向哪些機關投訴?處罰依據是什么?
依據以上提到的新辦法第32條,以及第46條規定:“受到性騷擾的婦女,可以依法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處罰……”
劉春彥:
有關機關具體是指哪些?公安局、派出所還是婦聯?其處罰的依據是什么?如果根據我國民事訴訟的要求,新辦法中提到的“違法行為人”有可能面臨以下處罰,一停止侵害;二賠禮道歉、賠償受害人損失。
斯偉江:
性騷擾的主要賠償方式是精神賠償。但我國目前對精神賠償的賠付標準非常低,最高也只有5萬元人民幣。如此低的賠付標準對于某些富人來說,根本沒有起到懲罰作用。
問題四:性騷擾究竟侵犯了民事的什么權?
劉春彥:
民事權利主要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而性侵犯一般被歸納于人格權中,但具體又屬于人格權內的什么內容?這次的新辦法中也沒有明確表明。而我個人認為,性侵犯應屬于民事人格權中的身體權。
問題五:單位責任的界定?
新辦法的第32條規定:“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劉春彥:
單位方面應采取什么措施來預防和制止性侵犯?如果單位方面沒有執行措施,該受到怎樣的處罰?新辦法對于這一點并沒有明確。
問題六:立法層面存兩難?
吳冬:
我國的法律語言抽象,在立法層面屬于大陸法系,與英美國家以法院判案為法律依據的判例法系有所不同。因此,也就造成了我國“性騷擾”難立法的現象。
就上海這次的新立法來看,仍然存有兩難。一是性騷擾的具體情形沒有在新辦法中寫明;二是推廣和執行這項法律的難度不小,因為目前我國受到性騷擾而懂得保護自身利益的多為白領女性,另外,站在公司的角度不希望性騷擾成為公司丑聞,以此給受害人不小的壓力。
其次,在中國的社會觀念中有一種輿論,認為會發生性騷擾事件的女性,必定個人的行為也有不檢點之處,無形之中又增加了受害者的壓力。
問題七:男性是否也應受立法保護?
由于本次是《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的修改,男性并未納入被保護的范疇。男性是否也應受立法保護?
劉春彥:
立法就存在立法成本的考慮,目前受性騷擾的人群絕大多數是女性,所以男性被性騷擾暫時不可能被納入立法范疇。但從法律平等的角度講,將來男性列入被保護范疇是有可能的。
吳冬:
立法首先是解決普遍性問題,所以男性暫時不會被列入。
徐小珍:
男性和女性在受到性騷擾的表現形式上有所不同,女性受到性騷擾會帶有一定的侮辱性,而男性受到的性騷擾則帶有勾引性。女性意識的高漲,社會上確實也出現了男性被性騷擾的現象,但目前來看,將來有可能會在大法上立項保護男性,但如《婦女權益保障法》這樣的專業性立法可能性較小。
問題八:這次的新辦法是否會一時帶來大量的性騷擾上訴?
吳冬:
個人認為不會有大量的性騷擾上訴,畢竟這次的新辦法對性騷擾行為的一些具體界定仍然比較模糊。(王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