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一市民陳某認為該市市民朱某帶人來找他麻煩,當朱某敲門時,陳某便從二樓跳下欲偷偷溜走,不幸摔傷。為此,陳某狀告朱某要求對方承擔其摔傷賠償責任。日前,銅陵市銅官山區法院民一庭判決駁回了陳某的訴訟請求。
2006年7月10日14時許,陳某駕駛一輛小貨車將騎自行車的朱某撞倒。經交警部門認定,陳某對該起事故負全部責任。陳某訴稱,7月11日上午,他和朱某經交警部門調解,因朱某提出的要求過高,未達成賠償協議。中午時分,陳某在家突聞有人敲門,來人是朱某,朱某猛擊大門,并威脅陳某。陳某驚慌之下便欲從自家二樓爬下逃走,不幸從二樓墜下,腿部受傷。經鑒定,陳某構成10級傷殘。陳某認為,朱某在交通事故后,不是采取正確方法,而是帶人沖擊他的住宅,導致他受傷致殘,應承擔一定賠償責任,故提起訴訟。
朱某辯稱,交通事故發生后,陳某以自己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和聯系理賠為由,將朱某的病歷拿走。朱某為了拿到證據主張權利,只得和單位派來的護理人員吳某一起,在7月11日上午11時半趕到陳某的住處索要病歷。陳某避而不見,并選擇跳樓逃跑最終摔傷。朱某據此認為陳某的摔傷與他之間不構成損害賠償的法律關系。
法院在審理后查明朱某所說屬實,加上當時陳某家中共有3人,陳某若認為朱某是來傷害他的,完全可以通過報警的方式來確保自身安全。故法院最終認定陳某跳樓致殘與朱某敲門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依法駁回了陳某的訴訟請求。(周煜明、方彤、朱禮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