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最近,媒體報道了我和同仁嚴國亞律師接受委托,擔任邯鄲農行貪污、挪用案主犯任曉峰辯護律師的消息。報道還說我們準備對任曉峰作免死的辯護。許多網友對此持有不同意見。有的說:“此犯不殺內部人員作案盜竊金庫行為將一發不可收拾”還有的說:“還辯護什么?從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就得了!這種罪犯活一天都是惡心的,立即誅殺!不要聽律師的胡言亂語,法官要代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判處該犯死刑立即執行。”
我們要為任曉峰作免死辯護,并不是一時的心血來潮,而是經過深思熟慮后作出的決定。我可以跟大家坦白交代,我們沒有收任曉峰親屬一分錢,不存在律師“收黑錢說黑話”的問題。我們之所以要站出來,也不是為了出名。我們知道辦這個案件風險很大,成功的希望不是太高。我們“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理由是:要利用這個案件向社會呼吁廢除貪官死刑的問題。而且,我們還有一個冠冕堂皇的信念是:我們的呼吁是在“為民族立生命,為萬世開太平”!
從國際司法慣例上來看,許多國家都已廢除了死刑。一些保有死刑的國家,除對暴力犯罪適用死刑外,對財產犯罪很少有國家適用死刑。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六條第二款:“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最嚴重的罪行就是指暴力犯罪,如殺人、放火、強奸、爆炸、投毒、綁架等。對貪污等財產犯罪適用死刑就為該公約所禁止了。我國雖然還沒有加入該公約,但法理無國界。因為人的生命是無價的,財產犯罪的數額無論多高,無法用生命相抵。值得稱道的是,最近幾年,我國司法機關對貪污犯罪也很少適用死刑了。
最近,我國政府還對加拿大政府保證:如遠華走私案主犯賴昌星引渡回國受審,我們保證對其不適用死刑。這說明我們對財產犯罪適用死刑的政策已經松動。我覺得,這是好事。我們應該跟國際接軌。因為國際上有“死刑犯不引渡”的原則,別的國家財產犯罪不適用死刑,如我們還沿用死刑,那貪官想到的首先是出逃。結果導致我國的外逃貪官很多,大量贓款無法追回。不過,承諾賴昌星回國受審不判死刑也有副作用:那些無法出逃的大貪官只能乖乖等死,顯然存在不公。厚此薄彼,必然導致大貪官鉆法律空子紛紛出逃。我們只有建立廢除貪官死刑的制度才能有利于打擊貪官,防止贓款外流。
我認為,過分倚重死刑的威懾效應,會忽視社會管理和風險防范的作用,轉移人們對監督體系建設的注意力。而廢除貪官死刑,有利于克服社會管理上的“死刑倚賴癥”。對一個成熟的民主社會、法治社會來說,官員想貪污很少有機會,即使貪污了也會及早發現,很難走到要把貪官養肥了再殺這一步。死刑就像家長對孩子的棍棒教育,這是家長對孩子缺乏耐心細致的管理導致。我認為:一個國家適用死刑過多,是這個國家管理能力差的表現,也是對自己管治水平缺乏信心的表現。就拿邯鄲農行的金庫管理來說,掌管鑰匙的人不應知道密碼,知道密碼的人應該沒有鑰匙,取錢的人應該有錄像監督,錄像監督的不應僅是內部人員,還應該有公安的外部監督。國家的治理也是如此,不能重事后懲罰,忽視事前管理。正如一位網友所說,“我很同情任曉峰等人,他們在這樣的單位工作是不幸的。”
廢除貪官死刑,并不是縱容貪官,而是通過日臻完善的權力控制手段和風險管理體系代替死刑的威懾作用,讓貪官難以坐大致死。著名的刑罰學家貝卡利亞在《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說:“濫施極刑從來沒有使人改惡從善。這促使我去研究,在一個組織優良的社會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刑場與其說是為罪犯開設的,不如說是為觀眾開設,當憐憫感開始在觀眾心中超越了其他情感時,立法者似乎就應當對刑罰的強度做出限制。”我覺得,廢除貪官死刑就是一個國家管理方式轉變的開始。善治國者,求之于勢而不責于人。所謂“勢”,就是指監督制衡機制。
令我們欣慰的是,隨著任曉峰等人的落馬,邯鄲農行一系列的管理漏洞暴露在我們面前,許多干部、職工被“下崗”問責,人們看到的是不僅是任曉峰的罪大惡極!令我們感動的是,鄰居們在他們最困難的時刻,伸出了援助之手。“他們經常過來幫著帶帶孩子,買點菜。出了這個事情后,我們一直抬不起頭,但鄰居們沒有另眼看我們,我們還是很欣慰的。”
在去邯鄲的列車上,我心潮起伏,15分鐘時間便湊成《為任曉峰辯護》一詩:卷款千萬似探囊,養肥再殺實堪傷。金庫原是安全地,補牢何必等亡羊?到時候如果法院判決任曉峰不死,哪怕是死緩也罷,我們也希望大家能夠承受。如果辯護不成功,也請大家理解我們的良苦用心。
崔武,作者系南京律師,知名作家,江南時報大律師團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