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工商系統公布近期查處的十大商業賄賂案件。其中涉及拍賣、保險、圖書、運輸、資產評估、醫藥、房地產等眾多行業。其中,菏澤某殯儀館竟然還以“運尸管理費”為名向相關人員收取每個尸體30元的費用。
一、威海市某拍賣公司通過“支付手續費”爭取交易機會商業賄賂案
當事人威海市某拍賣有限公司,受威海市某銀行委托拍賣一處房地產。2005年5月9日,經公開拍賣成交總價426萬元,該公司據此收取傭金16萬元,并根據拍賣前與委托銀行的約定,將其中12萬元傭金收入以“手續費”的名義支付給該銀行。
當事人為了獲得拍賣業務,給予威海市某銀行“手續費”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商業賄賂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2萬元的行政處罰(受賄方另案處理)。
二、聊城市某協會收受保險公司“贊助費”商業賄賂案
當事人聊城市某協會,與某保險公司聊城分公司及某保險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2005年8月分別簽訂保險協議書,約定共同開展計劃生育保險工作,由協會在2005年8月15前為其分別提供11,660份和5,600份左右的參保名單,兩保險公司在收到保費后5日內支付給協會不低于總保險費25%的“贊助費”。2005年9月,該協會將政府獎勵給17,340戶獨生子女家庭的104.04萬元獎勵款劃入某保險公司聊城分公司70.48萬元,劃入某保險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33.56萬元,為獨生子女家庭辦理了保險。2005年10月,上述兩家保險公司以“贊助費”的名義共支付給該協會26.01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國家工商總局《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九條、第十條之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某協會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6.01萬元,罰款5萬元;對涉案兩保險公司分(支)公司分別給予5萬元和1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 菏澤市某縣殯儀館非法收受“管理費”商業賄賂案
當事人菏澤市某縣殯儀館,與某筑路機械有限公司于2002年1月28日簽訂《協議書》,約定由縣殯儀館負責清理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運尸專業車隊,由某筑路機械有限公司壟斷該縣運尸業務,每運一具尸體向殯儀館交30元的“管理費”。
協議簽訂后,某筑路機械有限公司和自然人劉某共同出資48萬元,購買6部殯葬服務車,開始在本縣按約定運營,對外宣稱“某縣殯儀館服務中心車隊”。2004年元月,劉某支付給某筑路機械有限公司24萬元,將6部車買歸個人所有,在沒有辦理營業執照的情況下,繼續履行協議。2004年至2005年,某縣殯儀館共收取劉某運尸“管理費”12.60萬元(因該殯儀館經費由縣財政統一管理,該款已交縣財政)。
該殯儀館利用自己優勢地位,收受“運尸管理費”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和國家工商總局《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有關規定,構成商業賄賂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該殯儀館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行賄方另案處理)。
四、青島市某書店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宣傳推廣費”銷售圖書商業賄賂案
當事人青島某書店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圖書銷售的數量,對不同的購書單位和個人按不同的比例給付現金。2004年,以“宣傳費”、“推廣費”的名義給付青島市某圖書館圖書銷售現金返還共計15.69萬元,違法所得19.18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商業賄賂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9.18萬元,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受賄方另案處理)。
五、德州市某縣汽車站收受高額保險代理費商業賄賂案
當事人德州市某縣汽車站,與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某縣營銷服務部于2004年底達成協議,由某縣汽車站代理推銷“乘客意外保險”,該營銷服務部按保險銷售額的40%-45%不等的比例支付代理費。2005年1月,當事人在未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的情況下(2006年2月才辦理了《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開始向乘客銷售“乘客意外保險”。當事人自2005年1月至2006年6月,共銷售“乘客意外保險”6.6萬元,收受保險代理費2.85萬元,扣除2006年2月以來按國家標準應得的代理費收入2,248元和已繳納的稅金525.38元,違法所得2.57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及國家工商總局《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構成商業賄賂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及國家工商總局《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57萬元,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六、菏澤市單縣某工業品有限公司以“宣傳費”名義索取商業賄賂案
當事人菏澤市單縣某工業品有限公司,自2006年9月25日以來,以“宣傳費”、“店慶費”、“條碼費”、“耗材費”、“進店費”等名義,從供貨商的貨款中直接扣除現金1.54萬元,記入“其它業務收入”科目。經查實,當事人收取了上述費用后,并未為供貨商提供相應的服務。該費用不是供貨商自愿交納的。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及國家工商總局《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構成索取商業賄賂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及國家工商總局《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54萬元,并處以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七、 山東某藥業有限公司支付回扣商業賄賂案
當事人山東某藥業有限公司,為了爭取交易機會,在2004至2005年間,共向4家客戶支付了總計35.73萬元的回扣款,當事人非法獲利38.01萬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及國家工商總局《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二條之規定,構成商業賄賂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8.01萬元,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受賄方另案處理)。
八、 滕州市某醫院支付開單提成商業賄賂案
當事人滕州市某醫院,為使更多患者前來檢查,增加醫院醫療收入,按查體費、住院費5%的比例支付外院醫生、查體單位等“勞務費”、“外協費”。自2004年4月至2006年3月,該醫院共計支付外院醫生開單檢查“勞務費”38.68萬元,支付介紹病人住院“勞務費”14.75萬元,支付單位(個人)查體“協作費”1.76萬元,支付醫保辦、農村合作醫療介紹病人住院“勞務費”1.16萬元。該院將上述費用以“勞務費”和“外協提成”等名義在該醫院的醫療支出中列支。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構成商業賄賂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該醫院作出罰款18萬元的行政處罰(受賄方另案處理)。
九、山東某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支付“咨詢費”商業賄賂案
當事人山東某資產評估有限公司,為爭取評估項目,于2005年11月20日與某銀行山東分行造價咨詢中心簽訂為某企業貸款抵押物評估項目的協議書,約定按實收評估費稅后的60%向該造價咨詢中心支付“業務管理費”及“市場拓展費”。在本次貸款抵押評估后,當事人向該造價咨詢中心支付了3.96萬元“咨詢費”,從中非法獲利2.65萬元。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構成商業賄賂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65萬元,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受賄方另案處理)。
十、濰坊市某房地產中介服務公司為主管部門報銷費用商業賄賂案
當事人濰坊市某房地產中介服務有限公司,自2005年11月至2006年4月,在經營過程中為某市房管局報銷各種名義的費用9.67萬元,該費用支出記入管理費用科目。
當事人為承攬業務,為負責本轄區房地產交易和房地產中介服務行業管理職能的主管部門報銷費用,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構成商業賄賂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受賄方另案處理)。 (柴安東 李小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