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上午9時,國家藥監局原局長鄭筱萸受賄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鄭筱萸在法庭上說:“在被雙規后,我想明白了,那些藥廠老板是換個方式來行賄我,他們給我老婆和兒子干股和錢,我沒有干預,而是予以默認,這就是受賄。”
許多貪官出事之后,都愛拿自己“不明白”、“不懂法”作為托詞的。貴州省原省委書記劉方仁“懺悔”時說:“作為省委書記,自以為什么都懂。但是,通過這次法庭審理才發現,自己其實是個法盲”;安徽省委政法委原副書記李和中說:“我不是很懂法,并不知道事后收人家錢是犯罪行為”;重慶市委宣傳部原副部長張小川當庭哽咽著說:“我沒有學好法律,當時沒有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受賄”。這樣的例子還有好多。看來,鄭筱萸此番“雙規以后才明白”的高論,也只是“拾”了劉方仁之流的“牙慧”而已!
據悉,鄭筱萸涉嫌收受賄賂共640萬余元,其中大部分是在藥品注冊中收受的賄賂。從檢方的起訴看,其貪婪程度令人咋舌,兩萬元的賄賂他也收受,而他收受的最大一筆賄賂為100萬元——但這位鄭大局長卻稱,自己在受賄過程中只是個“沒有干預”、“予以默認”的“被動”角色!其實,不該拿的錢不能裝進自己的腰包,索賄受賄搞權錢交易就是犯罪,這個道理最簡單不過,任何人都應該明明白白、清清楚楚。貪官胡說什么“雙規以后才明白”,有誰會相信呢?
知法守法,是一個領導干部的必備素質。所以,近年來從中央到地方都把領導干部學習法律、掌握法律知識當成加強執政能力建設的重要手段之一。這些貪官如果真的是“雙規以后才明白”,只能說明他們平時都在瀆職。如果一個肇事駕駛員以“不懂得駕駛技術”為由,要求對自己減輕處罰,這不是很可笑嗎?
“雙規以后才明白”不能成為貪官的“擋箭牌”,而且,也不會有人相信的。(王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