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只是為了“友情”配合航空公司完成飛機改裝訓練,并未簽訂什么培訓協議,卻不料現在成了被告,還被要求支付11萬余元的培訓費,今年45歲的趙先生大呼冤枉。記者今日獲悉,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外高橋法庭作出一審判決,對原告春秋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春秋航空)要求被告趙先生賠償培訓費人民幣11.64萬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費及鑒定費4938元由原告春秋航空負擔。
2006年8月,原告春秋航空向法院起訴稱,原告于2005年公開向社會招聘航空專業人才,被告趙先生曾前來應聘。由于當時趙任職于其他航空公司,故在趙先生與原單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春秋航空出資為其提供A320轉機型培訓,雙方簽訂培訓協議并約定:如趙不能完成培訓或參加培訓后不與春秋航空簽訂勞動合同的,應全額賠償培訓費。2005年4月至6月,趙參加了培訓,培訓費用共計11.64萬元。現趙先生未能到春秋航空工作且無理拒付培訓費,故起訴法院。
面對航空公司提交的培訓協議,出庭應訴的趙先生立即要求對其中“乙方趙某某”的簽名做筆記鑒定。趙先生辯稱,2005年初他聽說上海新成立一家春秋航空有限公司,便與該公司的人力資源部電話聯系,4月他親自前往公司實地了解情況,公司的接待人員熱情地接待了他,雙方對各自關心的問題進行了交談,最后趙先生提出需要回去后和家人商量再作決定。此時,被告的接待人員表示希望趙先生能留下來“幫公司一個忙”。原來,公司計劃培訓6名飛行員,但其中一人臨時不能前來參加培訓,公司一下子又找不到合適的人選,趙先生的出現無疑成了“救命稻草”,公司希望趙先生能配合完成飛機改裝訓練。
“當時我提出對公司了解不夠,不能僅僅憑口頭介紹就決定參加培訓,”趙先生在法庭上陳述,“公司就建議我到培訓基地問問其他參加培訓的飛行員,這些培訓人員都是和公司簽訂培訓協議的,但考慮到我的特殊情況,公司不與我簽訂該協議,而且今后公司也不會要求我做任何的賠償。”
于是,在公司人員的一再承諾下,趙先生參加了春秋航空為期兩個月的培訓。2005年5月,趙先生辭去了原任職的航空公司的飛行員工作,并在培訓結束后一直在家等待與春秋航空簽訂勞動合同,但遲遲沒有回音。無奈之下的趙先生只能于9月又去了其它航空公司上班。
“我希望原告遵守不要求收取任何費用的承諾,況且對我來說,是否取得這次培訓中轉機型的合格證書毫無意義!”趙先生在法庭上表示。
2006年11月,法院委托了專門機構對協議書上趙先生的“簽名”進行了筆跡鑒定,鑒定的傾向結論為:協議書落款乙方處的“趙某某”簽名不是被告趙先生所寫。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趙先生否認簽訂過培訓協議書,現經鑒定部門的筆跡鑒定也傾向于趙未在該協議書上簽名,故對原告春秋航空提供的協議書之效力法院不予認定,由此航空公司以該協議成立并以違約為由要求趙先生相關培訓費用的主張,法院難以認定。
法院同時指出,被告趙先生雖然通過了原告的轉機型培訓,但此后未拿到A320機型的駕駛執照,對趙而言,其并沒有通過此次培訓而從中獲益。故從原被告現有證據以及雙方的陳述來看,趙先生的辯稱可信度較高,法院對此予以確認,遂作出上述判決。(作者:嚴劍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