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公路法》修正案第三十六條就規定:“國家采取依法征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但此后,燃油稅征收一直未能正式實施。有位車主等急了,在被征收了兩年的養路費后,他將深圳市公路局告上了法庭,指征收養路費的行政行為違法。
陳某是一名深圳市民。2005年12月底,他購買了一輛小汽車,并于同年12月30日在車管所注冊登記。2006年12月28日,陳某到深圳市公路局龍崗公路規費征稽所繳納養路費。公路局公司要他繳納2006年度的養路費1200元及滯納金1200元、繳納2007年度的養路費1000元,共計3400元,陳某隨后繳納了所有費用。
回家后,陳某上網得知,1999年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公路法的決定》,決定將公路法第三十六條改為:“國家采取依法征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他認為,國家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規定以征稅來養護公路,實行多年的養路費征收已被取消。公路局再征收養路費并沒有法律依據,是一種違法的行政征收行為,已侵害了他的合法權益,于是他一紙訴狀告到法院,要求確認其征收養路費及滯納金行為違法,同時要退還他所交的所有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公路管理條例》規定:擁有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向公路養護部門繳納養路費。《公路法》雖然規定國家以征稅的方式籌集公路養護資金,但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國務院尚未確定。那么在相關實施辦法和步驟出臺之前,各地公路局應該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征收公路養路費。
因此,公路局征收陳某養路費及其滯納金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征收數額符合法律規定標準,征收程序合法,依法應予支持。
相關案例 養路費合法性曾惹爭議
2006年8月24日,《檢察日報》刊載文章《養路費已違法收了六年》稱,養路費征收缺乏法律依據,屬違法征收。文章在全國各地引起關注。遼寧省交通征稽局副局長楊照琦回應表示,“養路費征收不合法的說法是對相關法規斷章取義的理解。”
楊照琦表示,征收養路費是合法的。首先,1999年《公路法》修正案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采取依法征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顯而易見,國家是要采取征稅的辦法籌集公路建設資金,但是具體實施的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但是,國務院辦公廳于2000年下發的《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交通部等部門關于繼續做好公路養路費等交通規費征收工作的通知》明確指出:“近幾個月來,一些單位和個人錯誤地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修改后即可不繳納公路養路費等交通規費,而出現了拖欠、拒繳、抗繳公路養路費等交通規費事件,造成國家交通規費大量流失。”“為保證公路養路費、車輛購置附加費等交通規費征收工作的正常進行,……在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實施之前,各地仍應嚴格執行現有交通規費征收的有關規定,繼續做好公路養路費……等交通規費的征收工作。”(閆曉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