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3名不滿10歲的男孩被綁想架勒索,贖人條件是15萬。。正當(dāng)孩子的家長著急萬分的時候,近20個小時后,孩子拿著綁匪給的20元車費平安回家了……
這是一起發(fā)生在呈貢縣的離奇綁架案。一綁匪說,“孩子非?蓯郏麄冊谖壹缟湘音[的時候,我竟禁想起了自己的孩子,因此我決定放孩子回家!币唤壏苏f!氨鞠胱约河H自把他們送到家里,又擔(dān)心被警察抓,還怕被孩子的家人打!
這是一起發(fā)生在呈貢縣的離奇綁架案,作案的是兩名因坐牢認識的男子。昨天,這對有前科的“難兄難弟”在6年前因坐牢而認識,出獄6年后再次被因欠賭債而再次犯罪:綁架3名不滿10歲的男孩,向其父母勒索15萬。近20個小時后,罪犯最終良心發(fā)現(xiàn),給了3名孩子20元車費,并放其回家。盡管如此,法院昨日還是以綁架罪分別對2人進行當(dāng)庭宣獲判刑。其中主犯張洪林因犯綁架罪獲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從犯余有獲有期徒刑6年。
謊稱買鞭炮
綁架3男孩
“嘿!小朋友,帶我們到農(nóng)貿(mào)市場就給你們10塊錢買鞭炮!苯衲1月28日19時30分許,朱青(化名)和兩個小朋伙伴友正走在呈貢縣馬金鋪鄉(xiāng)白云村小學(xué)附近的路上,突然聽到身旁一輛銀白色面包車里傳的來男子的聲以買鞭炮為名把他們3人騙上了車音。3名男孩上車后,車上的男子稱帶他們?nèi)ヒ粋地方買鞭炮,不想直到晚上他們也不能回家,而是隨車帶來到了一座山上過夜。
“他們把孩子騙上車后,將車開到了玉溪市區(qū)!惫V機關(guān)在訴狀里指控,將孩子騙上車后,犯罪嫌疑人張洪林在玉溪買了一張移動電話卡后,用該號碼給朱青的父親打電話,要稱其孩子在他們手里,準備好錢贖人。,之后,他和另一名犯罪嫌疑人余有一起又把孩子拉到了晉寧縣上蒜鄉(xiāng)牛戀村一座大山上。針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以上犯罪事實,2名罪犯均表示認可。
“到山上后,我怕孩子肚子餓,就把車上我們自己吃的餅干拿給孩子他們吃!庇嘤懈嬖V記者,3個孩子被拉到山上后才知道自己被騙后并了控制,且身旁的男子(罪犯)還以此向自己的父母要錢,但孩子們并不感覺害怕,而是繼續(xù)嬉鬧!拔覀儧]嚇唬他們,也沒打他們!庇嘤蟹Q,到了晚上,他把孩子放到車上睡覺。,擔(dān)心天冷凍壞孩子,他不僅把車內(nèi)的暖氣打開,還把自己的衣服脫下來給為孩子蓋上。
“我們的目的就想要點錢,并不想傷害孩子。”余有說,孩子們騎在他的肩上、脖子上嬉鬧的時候,他看到孩子非?蓯,不禁想到起了自己的孩子,遂于是,他決定放孩子回家!氨鞠胱约河H自把他們送到家里,又擔(dān)心被警察抓,還怕被孩子的家人打!庇嘤蟹Q,最后他只好給了孩子們20元錢,讓他們自己坐公交車回家。
“雖然錢沒取到,但孩子放了好!弊锓笍埡榱指嬖V記者,當(dāng)時朱清的父親告訴稱他已把錢存到指定的帳戶里后,他就便把孩子交給余有,自己到山下銀行取錢,。他回到山上來后,知道余有說孩子已被放了,,還他還擔(dān)心孩子跑丟,在得知余有花20元錢將孩子送上車后才放心。
勒索15萬
只為賠賭債
“不準報警,否則3個孩子就沒命!惫V機關(guān)指控稱,2名罪犯將孩子拉到山上后,通過電話要挾朱清的父親,并不允許其報警,還要其把15萬元錢存到在農(nóng)行指定的帳戶上,否則孩子就沒命。而張洪林卻當(dāng)庭否認了這一指控事實:!拔耶(dāng)時是說,‘如果報警,我們就把孩子放在山上不管了’,并沒有說‘孩子沒命’這樣的話!睆堈f,他自己也是有孩子的人,他控制孩子的目的是要錢,并不是傷害孩子。法院審理后,最終否定了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這一事實。
“我想這樣掙錢來得快些!睆埡榱纸淮蛸錢而欠了一筆債,而他自己不想因此連累自己的家人,無奈之下選擇了這種方式!拔抑肋@是犯法的,但我想只要不傷害孩子,拿到錢后就把他們放掉,應(yīng)該犯不了多大的法!倍嘤袆t稱,本來之前一天,張洪林是到他家邀約他一起外出打工的,當(dāng)時自己也急需用錢,便和張一起離開家,不想半在路上張才說出想綁架孩子進行勒索,他當(dāng)時就覺得這是犯法的事情,不能做,但張堅持說只要不傷害孩子,要要到錢后就放人,犯不了多大的法。“雖然如此,我的心里還是很擔(dān)心!庇嘤姓f,從一開始他們就只想要錢,沒有傷害孩子的想法!耙舱蛉绱耍液髞聿艣Q定把孩子放了!
兩名罪犯均有前科
“余有,男,小學(xué)文化,因犯搶劫、盜竊罪于1998年11月5日被晉寧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零6個月,2001年5月21日刑滿釋放!弊蛉粘守暱h人民法院的庭審中,昨日,公訴機關(guān)指控稱,2名罪犯之前都有犯罪前科,本次已屬于累犯,應(yīng)該從重處罰。記者在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材料上看到,1998年10月20日,張洪林就因犯強奸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2002年12月25日才刑滿釋放。而2名罪犯也告訴記者,他們就也是在服刑期間認識并開始交往。
昨日,公訴機關(guān)在指控張洪林犯綁架罪的同時,還指控他于犯合同詐騙罪。指控稱,2006年10月30日,張在某門市賒得輪胎3條,并于2007年1月3日付清輪胎款,以取得對方的信任。1月8日,張再次來到該門市,以自己車輪胎壞了為由,在門市賒了8條輪胎,之后進行銷臟。1月11日,又以朋友輪胎壞為由,到門市賒10條輪胎并銷臟。張先后2次欺騙某輪胎銷售對方門市,賒得的18條輪胎共獲銷臟款后得到32400元,所得贓款被他全部揮霍,而經(jīng)價格認定,18條輪胎的價值是35740,犯了合同欺詐罪元。針對該指控,張洪林和他的辯護人均未提出疑異議義。公訴方認為,張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與他人達成口頭協(xié)議后,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應(yīng)追究其刑事責(zé)任。
被指綁架分別獲刑
昨日,呈貢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案,最后,公訴機關(guān)指控張洪林犯綁架罪、合同詐騙罪,余有犯綁架罪,。公訴方認為,張洪林、余有以勒索錢財為目的,綁架3名不滿10周歲的孩子,以要挾其家人支付15萬元人民幣,其行為已觸犯了我國相關(guān)法律,應(yīng)該以綁架醉追究刑事責(zé)任。罪犯對孩子進行綁架后,雖然沒使用暴力傷害孩子,后來又主動把孩子放回家,但這兩人是實施綁架后發(fā)生的事情,說明罪犯有悔改的意識,請求法院在量刑時加以考慮,可以從輕處罰。
針對公訴方指控的罪名,2罪犯的辯護人認為,張、余2人犯罪的目的非常明確,即為了弄錢,所侵犯的應(yīng)該是私人的財產(chǎn)權(quán)。他們雖然將孩子騙上車并帶到山上,但整個過程中并未對孩子實施暴力,未對孩子構(gòu)成傷害,所以應(yīng)該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同時,罪犯把孩子放回家,也沒取到錢,應(yīng)該以犯罪未遂來論處。同時,張洪林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應(yīng)該是主犯,而余有則是起次要作用,應(yīng)是從犯。
昨日12時許,法院經(jīng)20分鐘的休庭合議后再次開庭,對2名罪犯進行當(dāng)庭宣判。呈貢縣人民法院最經(jīng)終審理認后定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并,并當(dāng)庭宣判,張洪林以犯綁架罪、合同詐騙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張洪林有期徒刑12年,決定執(zhí)行11年,同并時處罰金6.5萬;。余有以犯綁架罪,判處余有有期徒刑6年,并,同時處罰金3萬元。
判決宣布后,2名罪犯均表示不提起上訴。“不管怎樣判,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我會好好接受改造……,同時,我想對我的親人說,我對不起你們,也希望大家不要象我這個法盲,多學(xué)點法律知識,不要像我這個法盲一樣走犯罪的道路!甭牭脚袥Q后,余有告對訴記者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