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挪用公司200萬元資金用于與妻子離婚之用,北京馨葉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董事長朱杉近日被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以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繼續追繳被告人朱杉人民幣二百萬元,發還北京北湖國際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
被告人朱杉系北京馨葉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馨葉公司”,該公司已于2005年4月更名為北京北湖國際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
經查,2002年4月間,被告人朱杉利用職務之便,將北京馨葉公司賬戶內的人民幣200萬元劃入海口馨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口馨葉公司”,被告人朱杉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廣東發展銀行北京分行亞運村支行開立的賬戶內,用此款償還了其妻劉某對其的投資款(被告人朱杉在“北京馨葉公司”的部分投資款實為劉某所出),并以此為條件與劉某解除了婚姻關系。
后“北京馨葉公司”的其他股東通過查賬發現了上述問題,并向公安機關報了案。后被告人朱杉被抓獲歸案。
朝陽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杉身為有限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本應依法經營,但其卻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單位的巨額資金歸個人使用,其行為侵犯了公司財產的所有權,觸犯了刑律,已構成挪用資金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杉犯挪用資金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綜上,法院根據被告人朱杉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悔罪表現及其犯罪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被告人朱杉做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朱杉否認犯挪用資金罪,并于一審宣判后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于日前作出裁定,維持了朝陽法院一審判決。(董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