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加大查辦瀆職侵權犯罪工作力度,昨日廣東省檢察院向新聞媒體通報了了近年來發生在廣東省內的幾起影響重大的瀆職侵權犯罪案。
傅作慶命強拍廠房 國有資產損失百萬
姓名:傅作慶
原職務: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罪行:濫用職權、受賄、挪用公款
獲刑:三罪并罰獲刑11年
51歲的傅作慶,原系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2000年9月29日,蘇某依據廣東省高院判決,向省韶關市中院申請執行深圳市某建設公司所欠投資款等共計人民幣1761.8562萬元。韶關中院受理該案后,扣劃了深圳市某建設公司的銀行存款人民幣752萬元,查封了深圳市某建設公司位于深圳市八卦嶺工業區的廠房,并于2000年10月25日委托深圳市某拍賣行公司對該廠房進行拍賣,以抵償上述欠款。
此時,廣東某拍賣行公司總經理姚某獲悉此拍賣信息后,為賺取該筆拍賣業務的巨額拍賣傭金,找到當時任韶關中院副院長、分管執行工作的傅作慶疏通關系,后傅作慶指示該案執行人員撤銷原拍賣委托,于2000年11月2日改委托由廣東某拍賣行公司對深圳市某建設公司的廠房進行拍賣。
深圳市某建設公司得知韶關中院準備拍賣其廠房后,派人前往韶關中院請求法院停止拍賣上述廠房,希望通過調解結案,并承諾一次性履行全部債務。對于深圳市某建設公司的請求,執行庭庭長王某、書記員姜某制作了一份執行筆錄,表示:同意暫停拍賣,但前提是深圳市某建設公司于2000年11月10日當天匯款1000萬元到執行庭賬戶。當天上午,深圳市某建設公司按要求將1000萬元電匯到該院執行庭的專用賬戶,但傅作慶仍要求繼續拍賣,致使深圳市某建設公司被迫于同年11月12日以人民幣2800萬元的價款競買回自己的廠房,廣東某拍賣行公司因此獲取了人民幣280萬元的傭金。
傅作慶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濫用職權,致使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損失;2006年12月12日,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傅作慶濫用職權罪有期徒刑1年,受賄罪有期徒刑10年,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總執行有期徒刑11年。
刑訊逼供致人死亡 黃偉光被判無期
姓名:黃偉光
原職務:化州機動車輛技術管理服務中心干部
罪行:故意傷害罪
獲刑:無期徒刑
2002年11月2日,被害人王維清與同案人黃×蝦因涉嫌詐騙被事主發現,事主在群眾的協助下將王、黃抓獲,將兩人移送化州市公安局鑒江派出所。11月4日,任職化州市公安局屬下化州市機動車輛技術管理服務中心干部的黃偉光,和化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隊機動中隊政治指導員李翰宇被委派到北岸派出所協助辦理此案。為逼取王維清的口供,黃偉光持警棍毆打王維清的背部。隨后,黃偉光又采用警棍、腳踩王維清腳上的鐵鐐和踢打王維清的頭、胸、背和腿等部位以及將王的頭部撞向墻等手段,將王打致倒地昏迷,王被送化州市人民醫院搶救,于同月14日死亡。
經廣州市中院審理:黃偉光對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逼取口供,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
李朝鋒放縱木販子 陽春林區遭濫砍
姓名:李朝鋒
原職務:陽春市林業局河口林業站站長
罪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
獲刑:有期徒刑6年6個月
2003年9月至2004年底,木販子梁×繪等人在陽春市崗美鎮多個林區內濫伐林木被舉報,在崗美林業站工作人員進行查處時,時任陽春市林業局河口林業站站長的李朝鋒為了其本人和林業站的利益,明知木販子的行為已構成犯罪,而沒有將案件移交,在收了罰款后放縱木販子繼續砍伐。致使林區被濫伐林木蓄積596.6347立方米,被濫伐幼樹2446株。森林資源遭受嚴重破壞,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在檢察機關的偵查過程中,還發現李朝鋒曾侵吞公款82600元和大量巨額財產來源不明。
2006年9月24日,陽江市江城區人民法院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處李朝鋒有期徒刑4年,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6個月。
“8·7”興寧礦難23名官員瀆職落馬
2005年8月7日,興寧市大興煤礦違反興寧市政府停產整頓的禁令,擅自復產,導致發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12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4700多萬元。檢察機關反瀆職侵權部門在兩個月內立案偵查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瀆職犯罪23人,其中廳級干部1人,處級干部6人。除兩人因犯罪情節輕微,作相對不起訴外,其余21人已經由法院以玩忽職守罪或濫用職權罪作出有罪判決。(鄔科 陳云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