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家國有大型航空運輸企業,飛行員對于我們來說,是千金難買的稀缺資源。而且,被告還是我們培養出來的機長。他提出辭職要求,我們不是不能答應,但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給予我們100萬元的賠償金。”6月11日上午,中國貨運郵政航空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郵政航空)訴本公司員工金先生解除勞動合同糾紛一案在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據了解,金先生1995年從部隊飛行院校畢業后,來到當時剛剛組建的郵政航空從事飛行工作。1997年12月,他和郵政航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合同期限、權利義務、違約責任作出了約定。
去年11月,金先生向郵政航空遞交了辭職報告。公司認為,金先生在合同履行期內要求辭職,違反了合同中的有關規定,應該按照合同規定支付給公司違約金、培訓費、賠償金共計360萬元。
金先生認為,郵政航空是“漫天要價、毫無根據”,向北京市西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仲裁申請。仲裁過程中,郵政航空提出反訴,請求裁決金先生賠償違約金、培訓費以及經濟損失等。
今年3月底,北京市西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郵政航空為金先生辦理專業資格檔案轉移手續,金先生向郵政航空支付違約金和培訓費共計110多萬元。對郵政航空提出的金先生還應支付100萬元的賠償金,仲裁委員會沒有支持。郵政航空不服裁決,將金先生訴至法院。
100萬元賠償金是如何算出來的
郵政航空總經理關榮順作為原告代理人出庭。被問及“要求被告支付100萬元賠償金有何依據”?關榮順解釋:培養一個飛行員花費的時間與金錢是培養普通勞動者無法比擬的。金先生從一名普通的飛行員一步步成為副駕駛,去年5月成為機長。按照有關規定,成為機長必須有2700個小時的飛行記錄,而這每個小時的花費都是非常昂貴的,包括燃油費、飛機折損費等等。公司培養他10多年,粗略計算,花費近百萬元,但公司因為金先生辭職離開而遭受的損失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
金先生表示,并不認可郵政航空培養自己的花費。
巨額索賠能阻止飛行員自由流動嗎
此案開庭前的5月30日,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同樣因為機長辭職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機長張某給付中國新華航空有限責任公司違約金、招聘費、補償費合計人民幣90萬元。
記者注意到,近兩年來,由于飛行員辭職或跳槽引發的糾紛屢屢發生,這類糾紛一般都是飛行員要求解除和航空企業的勞動合同,雙方最終對簿公堂,航空企業要求飛行員支付幾百萬元甚至上千萬元的培訓費、違約金和補償金等等,法院最終的判決為幾十萬元至上百萬元不等。
針對日益增多的飛行員與航空公司間的糾紛,去年,民航總局聯合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資委和國務院法制辦共同下發了《關于規范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定的意見》,明確飛行員的“新東家”要參照70萬元至210萬元的標準向“老東家”支付費用,跳槽飛行員在與原單位解除合同、與新單位簽訂合同之前,將被禁止飛行。
這個意見,被眾多航空企業作為向提出辭職要求的飛行員的索賠依據。
據了解,今年年初,國家民航總局對飛行員的飛行執照進行了改革,過去飛行員領取的都是限制性很強的地區性飛行執照,現在一律換發全國通用飛行駕駛執照。
一些業內人士認為,此舉目的就是鼓勵飛行員在全國范圍內流動,無論政策向何處傾斜,想要杜絕飛行員流動是不現實的。事實證明,即使鬧上法院,也無法阻止飛行員合法辭職。
對于大多數航空企業的飛行員來說,100萬元賠償金只不過是兩三年的收入,“新東家”多半也會為這筆“轉會費”買單。因此業內人士認為,航空公司靠高額索賠留住人才已經不大現實。關鍵是改革國有民航公司陳舊的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空中飛行一線人才的積極性和對企業的忠實度。
飛行員轉會呼喚法律規范
記者發現,在多數此類糾紛中,爭議的焦點都是怎么計算飛行員應該支付的費用。有部分飛行員認為,在自己為航空企業服務的時間內,已為企業創造了一定的財富,可以抵消一部分的培訓費用,因此在離開時,不應該支付天價的賠償金。
在世界各國的勞動法里,均規定勞動者解除合同不需要理由。中國人民大學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副所長黎建飛教授認為,《勞動合同法》目前正在審議中,根據草案規定,除有特殊服務期約定或商業秘密保護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其目的旨在通過該規定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流動。
更多的業內人士認為,應該改變我國傳統的飛行員培養模式。5月29日,南方航空公司對外透露,南方航空公司將向社會招收首批100名自費飛行員,兩年學費近72萬元。
這是我國首次大規模進行飛行員市場化培養,學員將進入中國民航飛行學院進行為期兩年的學習,畢業后獲得飛行駕駛執照,直接分配到南航各飛行基地工作,但沒有學歷文憑證明。與委培飛行員必須終生服役不同,自費飛行員的服役年限是15年,合同期滿就可以自由流動自主擇業。
隨著飛行員來源的多樣化,中國民航學院教授董念清認為,有必要對飛行員這個特殊職業群體進行規范,對他們的權利與義務、對航空公司的權利與義務進行全面的、合理的規定。比如,作為勞動者,飛行員的自由是否應該受到限制,限制的范圍有多大?飛行員辭職的直接損失、間接損失如何計算?航空公司與飛行員簽約一定要簽“服務年限”,以確保飛行員勞動選擇的自由。(王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