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部門強勢“清空拍租”引發官告民
民告官侵權案不少見,但官告民侵權案卻十分罕見。
2007年5月15日,一起由非住宅公房租賃引發的官告民侵權案在南昌東湖區人民法院如期開庭。原告南昌市東湖區房產管理局,狀告李清清,立即停止侵權,并騰退出南昌市中山路209-1號店面并歸還原告。
官說民賴租,民說官違規
5月上旬的一天,在東湖區房管局的辦公室里,房管科的殷科長拿出了一疊材料給記者看,來證明中山路209—1號原承租戶李清清的“賴租”事實。
殷科長出示的第一份材料是原南昌木器廠(現江鈴南昌制動器廠)于2004年11月9日,送達李清清的一份通知,該通知稱“我廠將不再與你簽訂續租協議”。
早在2000年,中山路209—1號作為房管局直管的非住宅公房,被租賃給江鈴南昌制動器廠使用,而該廠又將此房轉租給李清清。李清清在此一直經營體育用品。
殷科長說,不再續租的通知已經下達了,但租賃期屆滿后,李清清卻一直強占店面經營。
第二份材料,是南昌市東湖區曾下發的一份《東湖區系統、街道、區直單位經營性房產租賃管理暫行規定》。依據這份規定,南昌市東湖區房管局委托楊家廠房管所對李清清店面進行收回,然后公開拍租,并兩次書面通知。
“但李清清始終不予理睬,繼續強占店面”。為此,房管局將李清清告上了法庭,并稱其為“嚴重侵害了房管局的合法權益,致使國有資產大量流失”。
對此,李清清針鋒相對,她認為,雖然2005年以后,雙方沒有再簽租房合同,但租金一分沒少都按時交了。對方收取了租金并未退還,這在法律上已經構成事實上的租賃關系。而且她是店面的原承租人,對底價租金有優先認租權。她認為,只有在原承租人放棄優先認租權時,才能實行市場公開拍租,由競價最高者承擔。而她的這項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南昌市1997年頒布的《南昌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對此有明確規定。
李清清的辯護律師王立民告訴記者,東湖區制定的規定僅僅是內部規范性文件,當它制定的條款和上級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不一致時,它的條款是無效的。
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李清清說,我贊成房管部門統一的公開、公平、公正的拍租活動,但要求原承租戶“搬出騰空”是勞民傷財的舉措。作為該店面的長期承租戶,我們憑著雄厚的經營實力和良好的履行能力,再加之享有的優先承租權,是獲得該店面承租權可能性最大的潛在租賃者。如果在拍租前興師動眾搬出,如果重新獲得該店面,豈不又要辛辛苦苦地搬回?這樣既不能保證經營的連續性,也會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是誰在讓國有資產流失,一看就知。
對李清清的這一理由,東湖房管局殷科長表示:“不騰空怎么拍租”,殷科長指著《東湖區系統、街道、區直單位經營性房產租賃管理暫行規定》說,里面明文規定,對全區主要路段的經營性房產(店面)進行公開拍租,店面租賃合同到期的,應結清款項,收回店面。
沒有一家店主重獲承租權
房管部門一再強調他們這次公開拍租的“公平、公正、公開、透明”。房管局的辦公室主任向記者解釋,這項暫行規定,目的就是“杜絕租賃過程中的暗箱操作及不合理現象,保護國有集體資產,維護集體利益”。
而對于承租戶們,經歷了鄭毅剛事件,他們已經心有余悸。
李清清告訴記者,截至目前為止,房管部門已經拍租的店面,沒有一家原承租戶獲得了承租權,全部被“清理”出去了。這個信息更讓李清清堅定了將“賴租”進行到底。
于是,東湖區房管部門先后派人在店內靜坐、打牌來干擾經營,隨后又將大門上鎖,試圖逼迫原承租戶李清清退出。東湖區房管局表現出來的強硬以及和前面幾例糾紛相似的“清理”方式,再次激起經營戶的反感和抵觸。雙方在此期間發生了肢體沖突,并數次形成群眾圍觀。
2007年2月6日上午,南昌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務副市長王盳在接待中山路209-1號經營戶的上訪后,召開了有關會議,會議認為“此信訪問題帶有一定的普遍性,去年以來中山路上的部分店面業主多次來市政府上訪反映類似問題,東湖區應高度重視,認真處理此類糾紛,會議確定了三條意見:
(一)由市房管局派工作組對中山路沿街直管公房(店面)的管理情況進行調查了解,對這些店面應如何管理運作、如何承租收費,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盡快拿出一個可行性意見。
(二)此類問題,盡可能地協商處理或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不要采取強制手段和過激行為。
(三)相關部門在研究制定政策時,要兼顧各方利益,把經濟繁榮發展與社會和諧穩定有機地結合起來。
李清清在等待著法院的判決,同時她也向法院遞交了反訴狀。(李菁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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