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兩任負責人18日被檢察機關起訴,他們涉嫌“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先后將8500萬元住房公積金轉入證券公司購買國債,被轉存到私人賬號炒股,共造成4358萬多元重大損失。
北海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稱,2000年10月,時任北海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主任的杜儒增在沒有經過住房委員會批準的情況下,將5500萬元投入“君安證券”,委托客戶部經理羅某代辦國債買賣;2002年4月,勞振強接任北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同樣在沒有經批準的情況下,將3000萬元轉入“君安證券”,繼續委托羅某代理。此外,擔任中心主任助理、國債小組組長的陳筱蘋 “不正確履行職責,對所購國債沒有認真監管”;主要負責國債交易工作的譚興文“沒有具體監控單位資金運作情況,不注意對資金密碼和交易密碼保密和定期更換”,未能及時發現中心在“君安證券”的資金及所購國債出現的異常情況。
檢察機關查明,“君安證券”客戶部經理羅某2001年1月將中心主賬戶戶名“北海房資”變更為“王智春”,隨后分別將997萬多元和1000萬元轉到周某、殷某的私人證券賬戶炒股;2002年4月至2003年11月,“北海房資”的資金被下掛60個個人賬號進行炒股。而從2001年1月至2004年8月,“北海房資”賬戶曾12次修改交易密碼和資金密碼,多次變動賬戶戶名和資金賬號,上述被告人均沒有發現,致使羅某2004年8月28日攜款潛逃國外。
檢察機關同時還指控杜儒增、陳筱蘋、譚興文等3人犯貪污罪:1998年9月至1999年2月,3人在中心委托“北海國信”投資理財過程中,將對方支付的360多萬元“借券費”不入賬,通過他人公司轉賬進行土地買賣,3人用這筆款項購買汽車、手提電腦和進行個人炒股。此外,檢察機關還查明,2004年12月至2006年4月,北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一家評估公司返還的17多萬元評估費沒有入賬,以獎金、接待費等名義支出,涉嫌觸犯單位受賄罪。
記者了解到,此案開庭前,北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君安證券”違反合同向法院起訴,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君安證券”返還6116多萬元證券交易保證金,并賠償利息1095多萬元。一名出庭公訴的檢察官表示,盡管目前這起案件造成的損失已通過法律途徑追回,但并不能改變被告人先前犯罪行為造成損失的事實,應依法懲處。(記者 梁思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