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欲銷售“世界杯空氣”而不予登記,北京月球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簡稱月球村公司)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陽分局告上法庭。6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了月球村公司上訴,維持一審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判決。
2006年7月6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陽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對月球村公司提出增加“銷售特定地區的特色空氣”經營事項的申請決定不予登記。
月球村公司不服該行政決定,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北京月球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月球村公司主張變更公司經營范圍的登記申請不屬于行政許可事項的意見,法律依據不足,應當不予采信。月球村公司申請增加的經營事項為“銷售特定地區的特色空氣”,該申請內容指向的銷售對象具有不確定性,且經營行為所屬行業無法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予以確認。據此,北京市朝陽工商分局駁回登記申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有利于維護現階段我國市場經濟發展水平下的市場經濟秩序。朝陽工商分局執法程序并無不當。據此,作出上述判決。(作者:陶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