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
考慮到常向陽的戶口、工作單位、常住地屬東岳分局管轄,而且走失后的存款被取都發生在這里。2007年3月1日,李玉珍書面申請東岳公安分局立案查找兒子的下落。
3月14日,東岳分局答復“不予立案”,告知“常向陽走失,存折被盜取,不屬本局管轄,沒有犯罪事實”。
“錄像上第一個貌似向陽,取款記錄上又簽有‘常向陽’的名字,這就是說向陽很可能和他們在一起,查一查這三個人到底是誰,不就能知道向陽的去向嗎?他們為什么就不能查查呢?”老人氣憤地說。
“問問質量部就清楚了,干嗎非得讓警方來查?”記者問。
“質量部只承認取錢的事,其他一概不說;錄像上又是三個人一塊取走的錢,而且有刻意偽裝的跡象,我沒法不懷疑向陽可能遭遇不測。可警方就是不告訴我向陽在不在其中,除了不立案,其他什么都不說。”老人急得哭出了聲。
3月16日,老人拿著不予立案通知書又一次找到十堰市公安局,“一位科長了解情況后告訴我,先查找人的下落,追回錢款的事緩一步,還在我的申請材料上批示立案。”李玉珍似乎看到一點希望,然而希望瞬間即逝。“東岳分局一位科長來取立案批示,誰知兩位科長見面談了一個小時,又說不立案了,東岳的科長還一把撕掉了批示。”對此,李玉珍不能接受,百思不得其解:答復立案,又為什么變卦?
對于“不予立案”,李玉珍向公安機關連續寫了三份申請希望立案,并提出復議申請。對于管轄問題,她質疑,“常向陽出走第二天就在公司對面的張灣儲蓄所取錢,說明他的活動范圍就在市內,而且市局已經安排在東岳分局報案,怎么能說不屬他們管轄?”對于取款不屬犯罪之說,她認為“工資應屬私有財產,單位從員工工資卡上秘密盜取存款怎么就不屬犯罪?”她始終理解不了東岳分局的受理結果,“我并不是要追錢,就是想通過查錢來找回兒子。”
3月26日,東岳分局作出復議決定,依然認為“沒有犯罪事實且不屬東岳分局管轄”。
“簡單問題復雜了”
那么,這一筆款是否是三個人共同取走?
記者電話聯系到查看錄像的兩位警官,一位以“上級有規定,不能接受采訪”謝絕了記者,另一位則稱:“時間長了,記不清了。”
6月6日,記者找到東岳分局向辦理此案的法制科黃科長了解情況。關于常向陽失蹤報案,黃科長這樣解釋,走失人口報案,公安機關應首先備案,而不能直接立案,只有查清是被綁架、殺害、拐賣等等原因后,才能決定是否立案。
“不立案偵查,又如何查清失蹤原因?”對記者的提問,黃科長沒有正面回答,一再強調“常向陽從鄖縣家中出走,應屬鄖縣公安局管轄”。
至于存款被盜取不予立案,黃科長闡明兩點,一是根據公安機關調查,質量部取錢不具備非法占有目的,而且不是秘密竊取,其行為不構成犯罪;二是張灣儲蓄所亦不屬該局管轄。“質量部說取款之前已經告知李玉珍要從臨時工資卡上取錢補發工資,他們也承認從銀行取走常向陽錢的事。如果他們不承認,那就可能涉及信用卡或其他詐騙,我們才有可能立案。”
“這是在撒謊,我根本就不知道質量部取錢,事先沒人告訴我,報案后他們才說的。”李玉珍說。
“質量部取錢時沒有告訴李玉珍。”商用車公司負責調查處理此事的工會聞主席這樣向記者證實。
對此,黃科長解釋,質量部取錢征不征得李玉珍的同意,與盜竊并無直接關系,因為質量部派人從工資卡上取錢,一部分補發工資,剩余的留在質量部,受指派取錢的人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具備盜竊罪要件,因此不構成犯罪,“我們沒有依據立案”。
“如果不信任我們,她可以到檢察院申請司法監督,也可以通過到法院起訴來解決盜款問題。”黃科長說她已經向李玉珍提出這個建議。
“公安機關只要一查就馬上能查清,為什么要費這么多事?為什么非得把一個簡單的問題搞得如此復雜?”老人喃喃地說。
采訪中,黃科長還告訴記者,他和李玉珍溝通過好多次,但得不到她的理解。“李玉珍懷疑有人把她兒子綁走,但沒有證據就是無端的猜疑。”他希望李玉珍拿出有力的證據來證明,也希望記者能給老人做個解釋溝通工作。
“如果有證據還用向公安機關報案偵查嗎?”李玉珍疑惑地問。
記者無言以對,只能默默地聽她低語哽咽。(黨小學)
[上一頁]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