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對相戀多年的戀人,男女雙方的感情一度很好,同居多年但一直未結婚,在沒有領到結婚證的情況下,女方就做過人流手術,造成終身不能生育的后果。男方家長知道未過門的兒媳不能生育后,就不再贊成這門婚事了。分手時,男女雙方簽訂一份“分手協議”,由男方替女方支付一套房子的按揭貸款。
不久,男方結婚了,不愿再為昔日女友付按揭款,女方急了,把男方告上法庭索要10萬元感情補償費。記者最近獲悉,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龍泉法庭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女方索賠10萬元“分手費”的請求。姚女士拿到一審判決后,覺得很“冤枉”,決定上訴到昆明中院。
庭審時,姚女士說:“我不能生育,都是他造成的。現在,我還要服用大量激素藥物,延緩更年期。我至少已經提前25年進入更年期。”她的代理律師認為,姚女士的傷殘鑒定已達到4級傷殘,身體相當于一個60歲的老婦,別說生育能力喪失,甚至連勞動能力都沒有了。她的傷殘是由于兩次人流,以及和張先生的性生活造成的,張先生對此理應承擔責任。
張先生的代理律師云南凌云律師事務所主任李春光認為,姚女士索要“分手費”不合法。理由是:張先生簽訂“分手協議”是在被威脅逼迫的情形下寫下的,并非本意。當初,姚女士不同意分手,整天到張先生的單位吵鬧,那時他正準備結婚,為了盡快了結此事,迫于無奈簽了協議。從“分手協議”中可看出,張先生只承擔義務而不享有任何權利,因此在本質上屬于贈與合同。
庭審時,張先生提出反訴請求,要求返還他曾經為姚女士支付的5200余元按揭房款。
盤龍法院審理認為,此案爭議焦點是:雙方所簽的“分手協議”性質是屬于哪種類型的合同?該協議是否繼續履行?姚女士認為“分手協議”是補償合同,即使屬于贈與合同,也是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要求張先生履行協議。而張先生認為,這份協議本質上是贈與合同,他現在利益受到侵害,就不想再履行贈與義務了,要求解除“分手協議”。
法院認為:在雙方對合同性質有爭議的情況下,應根據合同法規定尋找最相近的合同類型予以認定,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認定姚女士的身體損害與張先生行為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法院不支持姚女士補償請求。從他們所簽協議內容上看,在協議中,張先生僅有為姚女士支付房款的義務,而沒得到任何權利,具備贈與合同中的單務無償的特點,其本質就是贈與合同,而張先生和姚女士所簽的協議不屬于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
盤龍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姚女士的訴訟請求,同時駁回張先生的反訴請求。(儲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