轟動京城的餐廳因收取開瓶服務費而被消費者告上法庭一案,6月26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一中院終審認為,湘水之珠酒樓沒有事前明示消費者收取開瓶服務費,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及公平交易權,故判令餐廳返還消費者開瓶服務費100元。
2006年9月13日晚6點左右,北京律師王某等4人前往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樓就餐,并自帶了一瓶白酒。湘水之珠酒樓服務員向王某出示了菜譜。王某用餐后,湘水之珠酒樓向其收取餐費296元,其中服務費(即開瓶服務費)為100元。
王某認為,湘水之珠酒樓收取開瓶費的行為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嚴重侵害了其公平交易權及合法權益,故向法院起訴要求湘水之珠酒樓公開賠禮道歉,并返還開瓶費100元。
湘水之珠酒樓則稱,收取開瓶服務費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且酒樓并沒有強制王某消費,是王某自愿前來就餐,菜譜上標明了自帶酒水的開瓶服務費為100元,王某閱讀菜譜后,點下了菜單,視為其對菜譜內(nèi)容已經(jīng)接受。故不同意王某的訴訟請求。
在湘水之珠酒樓提供的菜譜中確有這樣的記載:客人自帶酒水按本酒樓售價的50%另收取服務費,本酒樓沒有的酒水按100元/瓶收取服務費。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湘水之珠酒樓菜譜中關于自帶酒水收費的規(guī)定系格式條款,應為無效。酒樓向王某收取開瓶服務費,有悖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亦剝奪了王某享有的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侵害了王某的公平交易權,屬于不當?shù)美瑧璺颠。故判令湘水之珠酒樓返還開瓶服務費100元,但駁回了王某要求酒樓公開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湘水之珠酒樓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訴。湘水之珠酒樓的上訴理由,除強調(diào)服務員已口頭告知自帶酒水收費情況,且菜單底頁也明確寫明了自帶酒水收費的具體規(guī)定之外,更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是錯誤的,不應認定格式合同條款無效,且法律對于收取開瓶費沒有禁止性的規(guī)定。因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在一中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期間,上訴人湘水之珠酒樓提供證人何某、劉某出庭作證,主張服務員事前即將酒水收費事項告知了王某、菜譜中也有相關收費事項的記載,應屬事前明示了收取酒水費的問題,即使消費者不是明知也應當推定其明知。而被上訴人王某則對兩名證人的證言不予認可,主張服務員事前并沒有履行告知義務,且菜譜雖然在最后一頁載明了收費內(nèi)容,但在酒樓服務員未加以提示的情況下消費者很難注意到該項內(nèi)容。
最終,一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對于加重消費者義務的重要條款,提供合同方如果沒有以一些特別標示出現(xiàn)或出現(xiàn)于一些特別顯著醒目的位置,則無法推定消費者已經(jīng)明知。因此,確定湘水之珠酒樓沒有證據(jù)證明事前明示消費者收取開瓶服務費,其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及公平交易權,應當就此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故一中院終審駁回了湘水之珠酒樓的上訴,維持判令酒樓返還王某開瓶服務費100元的一審判決的結論。
宣判后,承辦案件的法官谷岳接受了記者的采訪。谷法官認為,這起案件是一起侵權訴訟。雙方當事人的爭執(zhí)焦點在于湘水之珠酒樓向王某收取開瓶服務費是否具有合法性。
谷法官認為,在消費性的商業(yè)交易中,不可能每次交易均通過經(jīng)營者與消費者的談判達成,故經(jīng)營者提供特定的商品及服務的內(nèi)容(包括商品、服務本身及交易條件),供消費者決定是否購買及接受,是通行且有效的一種交易模式。判斷經(jīng)營者提供的相關商品或服務的內(nèi)容是否有違平等、自愿及公平原則,重點應分析這些內(nèi)容是否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及選擇權。也就是說,湘水之珠酒樓自帶酒水要收取開瓶費的規(guī)定是否提前告知了消費者。
谷法官告訴記者,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不能提供證據(jù)的要承擔相應舉證不能的責任。湘水之珠酒樓主張事先告知了王某自帶酒水要收取100元的服務費,但其就此并不能充分舉證。雖然當天的服務人員作為其證人出庭作證,但幾名證人之間的證言存在諸多互相矛盾之處,因此不能予以采信。
上訴人湘水之珠酒樓的代理律師表示,他們尊重法院的判決,但對判決中未能認定雙方之間的告知與知曉的基本事實表示遺憾。被上訴人王某的代理律師認為法院判決是公正的,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作者:郭京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