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內蒙古自治區蘇尼特右旗以公文形式建議法院對涉黑疑犯李振峰減輕處罰。6月22日,新華社對此發表時評,引起關注。
此前,李振峰涉嫌為呼市黑社會性質組織頭目提供彈藥。在逃期間,李仍于當地注冊公司、開采銅礦,其公司還被政府評為明星公司。直至去年,受人舉報,才被捉拿歸案。
旗政府宣傳部部長巴雅吉胡稱,這是一位副旗長的個人行為。
6月15日上午,李振峰案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他涉嫌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提供彈藥。
在這次庭審中,辯方律師宣讀一封蘇尼特右旗(當地通稱西蘇旗)人民政府公文。公文建議,對李振峰減輕處罰,理由是,李的所屬礦業公司為西蘇旗經濟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一周后,6月22日,該案再次開庭。庭上,辯護律師再次宣讀建議書,并上交法官。
當日新華社一篇署名評論,以《荒唐的政府公文》為題披露了這一信息,一時嘩然。
政府公文袒護刑事逃犯
西蘇旗宣傳部長巴雅吉胡說,出具公文并未經過開會討論,是一個副職的個人行為。
6月26日,新城區法院刑事庭庭長王兵證實了建議書的存在。他說,當事法官也是在第一次庭審時,才知道對方辯護律師有這份建議書。
建議書中所提及的李振峰,其涉案緣由,為涉嫌非法持有彈藥罪。
新城區人民檢察院對李振峰起訴中稱,1995年至1996年間,李振峰獲得一箱(1000發)獵槍子彈。2000年底,李振峰將這箱子彈拉到呼市交給一個名叫學群的人。
公開信息披露,學群是2001年新城區公安分局打掉的一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頭目。該組織涉嫌非法購買槍支彈藥、持槍持械聚眾斗毆、綁架人質等活動,作案110余起,非法斂財300余萬元。
當時,該案共繳獲槍支11支、子彈1200余發。李振峰提供的1000發子彈便在其列。
記者調閱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02年對此案的判決書發現,在李振峰姓名后標注“在逃”二字。
新城區公安分局的一份會議記錄表明,2001年“學群案”后,李振峰在逃2年。后于2003年9月15日投案自首。兩天后,則以5000元準予取保候審。但隨后辦案單位稱無法傳喚到案,其棄保后再次在逃。
2003年12月31日,新城區公安分局辦公會作出解保、沒收保金、上網抓逃的決定。
經人報案后,2006年5月9日,李振峰在自家樓下,被新城區公安分局警員抓獲。
如今,李振峰案開審,西蘇旗政府發文欲為其減刑。
西蘇旗宣傳部部長巴雅吉胡對記者說,其了解到的情況是,出具公文之事并沒有經過旗政府有關部門開會討論,當時主要領導不在本地,這是一個副職的個人行為,且對方并未就此進行請示。
記者在當地政府了解到,這位副職是該旗分管城建的副旗長張龍云。此消息得到宣傳部部長巴雅吉胡的證實。
在副旗長張龍云辦公室內,當記者問及出具公文的原因時,張表示相關報道有失實處。但何處失實,張并未回答。
隨后他借故離開婉拒記者進一步采訪。
明星企業連年“虧損”
建議書稱,李振峰的企業為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和再就業作出貢獻,事實上,該企業連年虧損。
李振峰為西蘇旗峰雷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峰雷公司)法人代表。在張龍云簽署的公文里,將李的所屬公司稱為“明星企業”。
公文中寫道,由于李振峰涉案,致使該公司目前處于癱瘓狀態,“給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同時對地方經濟發展產生了一定的影響。”6月29日,記者在峰雷公司開采的銅礦現場看見,工地上,5輛運輸車和一臺挖掘機繁忙運行。礦上工人證實,該礦一直處于正常運轉,經營管理者為李振峰的六弟。
張龍云在公文中稱,峰雷公司為西蘇旗的“重點企業”。
而在西蘇旗國稅局的資料上顯示,峰雷公司則連年虧損。
資料顯示,峰雷公司在2004年虧損7萬多元,2005年虧損38萬余元,2006年1-4月,虧損42萬余元。該公司自設立起,累計上繳國稅10多萬元。
對于峰雷公司的收益狀況,記者從包頭銅冶煉廠提供的資料中發現疑點。
2003年至2005年,峰雷公司向包頭銅冶煉廠提供銅礦粉。其中2004年,提供了逾千噸,以時價計,總價逾500萬元。
而在峰雷公司2004年的損益表上顯示,其銷售收入只有350萬元。
雖然報表上顯示連年虧損,李家卻從西蘇旗的平房搬入了城建局家屬樓,李振峰也買了越野車。
記者檢索公開信息,亦未查到峰雷礦業何時何地何因被評為明星企業。據西蘇旗政府公文提及,峰雷公司“為促進我旗地方經濟發展和安置當地農牧民再就業作出了積極貢獻。”一位知情者稱,峰雷公司的采礦和選礦均為外包,其中采礦外包給浙江人。
2006年,峰雷公司被錫盟及旗政府評為“明星企業”,受到表彰,也正是這一年,多年在逃的李振峰被捉拿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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