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逃期間注冊公司
李振峰在第一次出逃時,隱瞞事實辦理工商登記,成為峰雷公司法人代表。
長久以來,呼和浩特商人倪志平并不知道李振峰是刑事案在逃犯。也正是在李振峰的介紹下,倪志平參與投資了峰雷公司的股份。
2002年,西蘇旗政府對轄區內一銅礦進行招商引資。
該礦規劃生產規模為3.75萬噸每年,預計服務年限8年。
在李振峰介紹后,倪志平等三人決定和李一起投資該礦。工商登記材料顯示,峰雷公司設立于2002年5月,注冊資金160萬元。其中李振峰以實物形式出資55萬元,占有34.38%的股份。
當時,李振峰處于“學群案”的第一次在逃期。按國家法規,在逃人員不能成為企業法人代表。辦理工商登記時,李振峰對此進行隱瞞,順利成為峰雷公司法人代表。
2003年后,倪志平等人和李振峰關系出現裂痕。調閱峰雷公司工商材料時,倪志平一方發現,在其三個股東一無所知的情況下,峰雷公司進行了增加注冊資金的變更登記。
工商資料表明,2003年7月,峰雷礦業注冊資本由160萬元增資為589.5萬元。其中李振峰增資363萬元,新增股東張墨生(李振峰姐夫)投入資本80萬元。
當地工商局還收到了峰雷公司提交的變更申請書、股東會議記錄、投入資產確認書和股東會決議。后三份文件上有五名股東的簽字和手印。
“我們并不知情,也沒有簽字同意過。”倪志平等三人認為,這些文件為李振峰偽造,要求西蘇旗撤銷變更登記,后將此事訴至法院。經鑒定,上述三人的簽名和指紋均不屬于本人。
2006年9月,西蘇旗工商局撤銷了相關變更登記。
被追逃時常出沒礦上
李振峰坐擁億萬資產,當地人看到,他在被追逃期間,經常出沒礦上。
倪志平對于李振峰的印象是,“他的口才很好。說起話來頭頭是道,令人覺得上知天文、下知地理。”“之前他沒什么錢,我們合作辦礦時,他從西蘇旗到呼市,都是我們出的打的費。”倪志平說。
2003年9月,峰雷礦業正式投產。“投資時銅礦開采只是微利,并帶有風險,后來正好趕上了銅價的飆升。”倪志平說。
2003年10月以來,銅價從每噸16000元一路上漲,2006年甚至一度突破8萬元,上漲超過4倍,目前銅價在每噸6萬元左右。而按該礦12730噸的儲量,以現價計,該礦目前價值逾5億元。以李振峰34.38%的股份,坐擁億萬資產。
倪志平和李振峰在2000年經人介紹相識。
此后,倪志平出資30萬,與李振峰合作,在西蘇旗開采石灰石礦。在注冊公司時,李振峰做了手腳,公司成為李個人獨有。
“我們本以為是雇用別人替自己打工,沒想到是自己出錢替別人打工。”倪志平和李振峰多次交涉,無果。
此時,倪志平從新城區警方聽說,李振峰是在逃人員。
新城區公安分局刑偵大隊教導員杜義東介紹,新城局曾向西蘇旗公安局分別發出《辦案協作函》和《協查通報》,前者為傳真件,要求抓捕李振峰;后者則要求提供在逃線索。
西蘇旗公安局稱,該局從未收到過新城區分局發出的相關函件。
一個事實是,倪志平等人表示,李振峰在被追逃時,經常在礦上出沒。
2006年3月,倪向新城區公安分局經偵隊報警,李被抓。
當地多人提及,李振峰在當地廣有人脈,其和該旗交警隊有關人士來往密切。
“建議書不做量刑依據”
刑庭庭長王兵說,以此提出輕判建議,和法理不容。另一事實,李振峰依舊未被羈押。
李振峰被舉報后,在看守所被羈押了一年。
4月25日,李振峰再度被新城區檢察院取保候審。一個月后,5月23日,張龍云為其出具了“建議減輕處罰”的政府公文。
率先透露此事的新華社評論認為,“一級政府公然為犯罪嫌疑人說情,如果不是毫無法治觀念,便難免令人懷疑有人與企業經營者之間存在利益瓜葛。”處在漩渦中的西蘇旗副旗長張龍云拒絕就此作出回答。
履歷表明,張龍云曾任旗水利局長,目前已是其副旗長任上第三個任期,并是8個副旗長中為數不多的本地人。其曾分管農業,后分管工業和經濟,目前分管交通、建設、流通、統計等方面的工作。
此事曝出之前,當地已貼出任前公示,其即將調離西蘇旗,前往錫林郭勒盟擔任錫盟工商聯會長。
新城區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長王兵介紹,據其所知,“建議書”是辯方律師提出的證言材料,而不是作為量刑證據的證明材料。
其認為,該政府公文與一般的說情存在差別,“這應當被看作是辯護人提供的自認為對其當事人有利的辯護材料。”“持有彈藥和一個人的貢獻、表現是兩碼事。”王兵說,“公文內的說明,并不是法定減輕刑罰的情節,比如自首、立功。”“政府以此提出建議,和法理并不相容。”王兵說。
西蘇旗宣傳部長巴雅吉胡對記者說,6月26日上午,在該旗中心組學習全體成員(成員為旗副處級以上干部)大會上,專門對這件事作出了批評。當事副旗長在會議上作了檢討和說明,但檢討內容不方便透露。此事正在調查處理中,不便多說。
目前,李振峰依舊未被羈押。(記者 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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