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13年的婚姻由于夫妻二人感情不合宣告結束,就在雙方辦理完離婚手續(xù)當天的夜里,謝毅春用硫酸潑向了正在熟睡的牛先生,后牛先生被診斷為重傷。7月4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謝毅春犯故意傷害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一審判處謝毅春有期徒刑十四年,同時賠償牛先生經濟損失三十八萬元。
檢察機關指控:謝毅春于2006年11月27日與丈夫牛先生因感情不合辦理了離婚手續(xù)。2006年11月28日1時許,謝毅春在本市石景山區(qū)八角北路的家中,因怨恨而起意報復牛先生,遂趁牛先生熟睡之機,用硫酸潑澆在牛先生的頭面部、軀干部、會陰部及四肢等部位。牛先生所受損傷經鑒定構成重傷。謝毅春作案后于當日向公安機關投案。
作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牛先生在法庭審理中提出了由于謝毅春的犯罪行為使他遭受的經濟損失,要求謝毅春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83萬余元,并向法庭提交了由司法鑒定機關出具的司法鑒定書、單位證明及醫(yī)療費單據(jù)等證據(jù)。
庭審理中,謝毅春稱案發(fā)時,其與牛先生發(fā)生爭吵,謝毅春欲喝敵敵畏,牛先生用語言刺激她,為了讓牛先生閉嘴,謝毅春誤把硫酸當作敵敵畏向牛先生潑灑,其實本人并沒有傷害牛先生的主觀故意。謝毅春的辯護人提出:被害人牛先生行為不檢點,給謝毅春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對本案的發(fā)生負有過錯,且謝毅春有自首情節(jié),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據(jù)牛先生稱:1999年其得了性病,還傳給了謝毅春。2006年8月,單位組織去煙臺療養(yǎng),可以帶家屬,牛先生沒讓謝毅春去,后二人大吵了一架,謝毅春稱要報復他。同年11月24日晚,牛先生加完班準備和同事一起吃飯,謝毅春非讓牛先生回家吃飯,牛先生回來后很不高興還埋怨妻子謝毅春,后謝毅春提出離婚,但要求牛先生把房子給謝毅春,牛先生表示同意。
11月27日上午,牛先生將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區(qū)八角北路的房子過戶給謝毅春。下午,倆人辦理了離婚手續(xù)。當晚,二人和鄰居等幾人一起吃完晚飯后,謝毅春就回家了,牛先生玩牌到夜里0時30分許回家時,見謝毅春已經睡了,也就睡了,睡著后突感身上火辣辣的疼,醒來見謝毅春用瓶子往他身上、頭上澆東西,謝毅春還說:“跟我離婚,我弄死你”,牛先生推了謝毅春,并將謝毅春手中的瓶子撞碎了。匆忙往外跑時,謝毅春拿了刀還說:“我捅死你”。
另據(jù)了解,謝毅春在偵查期間曾供述:她和牛先生于1993年結婚,婚后兩人感情很好,但在七年前,牛先生認識了一個發(fā)廊女,還染上了性病,并傳染給了她。牛先生經常挺晚回家,還說找情人挺好的,為此,二人經常吵架。
對于謝毅春在庭審中所提及的辯解,經過庭審的舉證質證,法院認為牛先生的陳述證實敵敵畏瓶子小,而硫酸瓶子較大,兩個瓶子在外部特征上存在差別,根據(jù)《現(xiàn)場勘查筆錄》案發(fā)臥室內有明顯刺激性氣味的記載,硫酸的刺激性氣味是很明顯的,謝毅春即使拿錯了瓶子,開蓋后也應聞到氣味不對;且謝毅春在偵查期間始終供認其為報復故意持硫酸潑灑牛先生的事實,該供述與被害人牛先生的陳述相符,故謝毅春的辯解無證據(jù)證實,一中院不予采納。而對于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法院則以謝毅春與牛先生已經離婚,現(xiàn)無證據(jù)證實案發(fā)時牛先生對本案的發(fā)生負有責任為由,否定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
法院審理后認為,謝毅春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謝毅春犯罪后主動投案,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謝毅春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指控罪名成立。對于辯護人提出的謝毅春有自首情節(jié),請求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因被告人謝毅春的犯罪行為使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牛先生遭受的經濟損失,謝毅春依法應予合理賠償。故一中院作出了上述判決。(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