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天獲悉,北京市有關部門近期正考慮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打擊日益嚴重的“駕車碰瓷”。今后,警方在抓獲駕駛汽車“碰瓷”的嫌疑人后,將重點審查其作案時有可能危及他人生命的危險行為,檢察院則可能以該罪名對其提出公訴。
“快處”之后碰瓷詐保可能更多
自本月1日“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實施之后,市民和保險公司關于碰瓷、詐保的擔心一直沒有停止。由于“快速處理”時無須交警到場,普通司機即使面對比較可疑的事故,也很難明確質疑其中有詐。而且對于多數被“碰”司機來說,一般都有某些明顯的交通違法行為,通常也不愿交警到場處理,寧肯吃個啞巴虧,這也給碰瓷者提供了一些便利。
記者從市交管部門了解到,“駕車碰瓷”案件從2003、2004年起逐漸增加,為此交管局與各保險公司搭建了信息共享平臺,接到事故報警后,將駕駛員和車輛信息錄入,定期檢索,并互相通報存在“碰瓷”跡象的車輛和駕駛員情況。“快處辦法”實施之后,這一平臺的運作將更為頻繁。
3個月連發5起事故將入“黑名單”
據交管局事故處透露,目前,只要在3個月內連續發生5起交通事故,司機的姓名將被列入“碰瓷”黑名單,警方將對其行為嚴密監控。交警和刑警會共同利用這一名單,對不法人員實施打擊。“黑名單里可能會有個別人是被冤枉的,如某位新手實在太‘潮’或一輛單位的公車被很多人使用,誰都不愛惜,也可能短期內發生多起事故,但這種現象畢竟非常罕見,而且事故頻發的狀態也不會一直持續下去。”警方表示,如果一段時間之后,被列入黑名單的人或車解除了嫌疑,民警自然不會再追究。
“碰瓷”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構成要件
記者了解到,目前,廣東等地已有法院用這一罪名對碰瓷者定罪。“如果今后真的能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對碰瓷者定罪,完全符合刑法的立法精神,應該會更加強有力地保護守法市民的安全和公共安全。”中國犯罪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市人大立法咨詢專家張起淮對記者說。據介紹,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至少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現在法院多以“敲詐勒索罪”處刑,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但在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時,也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張起淮說,碰瓷的目的雖然是為了錢財,但從手段上看已經足以對不特定的多數人構成人身安全威脅。“作案時,犯罪分子要用車去撞對方的車,如果沒掌握好速度,一下撞翻了對方的車,或者撞擊對方車后,又影響到了周圍的行人和騎車人,完全可能會危及他人的生命,同時,這也必然對公共交通安全構成威脅。這些都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記者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