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陽市商業銀行副行長楊丙岑利用其在單位分管科技、信貸工作等職務之便,在設備、基建項目招標、工程款結算和貸款審批過程中,收受他人現金65.1萬元、購物券1.2萬元及手機等物品。7月12日,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對此案進行審理。
被告人楊丙岑1954年出生,1995年至1999年任河南省西峽縣科技副縣長,2000年元月至案發任南陽市商業銀行副行長(副處級)。
南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楊丙岑的犯罪事實多達11起。檢方在起訴書中指控,2003年7月,南陽市商業銀行準備招標購買數據異地備份光盤庫設備,何某以鄭州捷維斯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的名義準備參加競標,讓楊丙岑從中幫忙,并許諾如中標將給其好處費。商行在發放邀標通知書前楊丙岑用電話向何某透露了商行準備購買光盤庫的型號,使鄭州捷維斯公司得以向北京JVC總代理公司申請價格保護,取得了該型號光盤庫的最低價格保護。在楊丙岑的幫助下,鄭州捷維斯公司在商行該項目競標中順利中標。為感謝楊丙岑在招投標、結算工程款等方面給予的照顧及進一步擴大業務,何某先后送給楊30萬元現金,此后在楊的關照下,何某又以上海戴盟公司的名義競得光盤庫等業務。
2000年下半年,山東中創軟件工程公司準備參加南陽商業銀行的綜合業務處理系統項目競標,鄭州中創公司經理吳某為幫助山東中創公司承攬該項目和催要工程款,于2001年1月至2002年9月,先后四次送給主管該項目招標和工程結算工作的楊丙岑現金14萬元、購物券1萬元。
檢察機關在起訴書中還指控,2003年至2006年,楊丙岑在南陽商業銀行下屬支行及營業網點裝修工程、電腦、打印設備招標,申請貸款,銀行承兌業務中收受南陽市盛保利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南陽市得實辦公設備有限責任公司、南陽市匯融電腦銷售有限公司、南陽市恒業家電有限公司等單位的18.1萬元現金、2000元購物券及手機等物品。2006年4、5月份,下屬支行行長常某為讓楊丙岑在干部調整時從中幫忙,送給楊丙岑現金三萬元。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楊丙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擔任南陽市商業銀行副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現金、手機等物品,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以受賄罪追究楊丙岑的刑事責任。
庭審共進行5個小時,庭審中公訴機關首次采用多媒體系統播放檢察機關訊問及楊丙岑的供述錄像。
此案沒有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