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我認了,法院判不判我死刑,我都愿意向國家捐贈器官,如果得到一些錢就補償給死者家屬!”昨日上午,廣州市中級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故意傷害致死引起的民事賠償案,被告人當庭語出驚人。
兇手愿捐器官來“贖罪”
據(jù)悉,殺人兇手名為呂偉榮,被害人任某。2006年8月的一天,任某與呂偉榮在白云區(qū)大河馬水上樂園玩牌時發(fā)生糾紛,呂偉榮遂糾集五六個朋友帶著刀,氣勢洶洶地殺到,將任某砍傷,任被送往醫(yī)院途中不治身亡。隨后,呂偉榮被抓歸案。
昨日上午,任某的父母及妻子坐在了原告席上,向呂偉榮索賠喪葬費、子女撫養(yǎng)費等共計40余萬元。據(jù)悉,任某的父母都已年過五十,任是家里唯一的兒子,任某還有一個才3歲的女兒。
庭審中,呂偉榮在承認罪過的同時,懺悔表示任某的死是因自己而起,愿意賠償,但表示自己經(jīng)濟能力有限。
死者家屬對此當然不滿,呂偉榮猶豫再三后,突然說:“不管判不判死刑,我都愿意向國家捐贈器官,不管是眼睛、肝什么的都好,所得的營養(yǎng)費,我將全部拿來賠給被害人家屬!倍宜稱,若是這樣還不夠,他愿意出獄后,打工來還債。
法官聽了這番話后,沒有表示是否同意,只是告訴呂偉榮,法律禁止器官買賣。
最終,雙方?jīng)]有達成和解,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法律認可但實際行不通
呂偉榮的請求是否符合法律?記者了解到,從2007年5月1日,我國開始施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其中第三條明文規(guī)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不得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的活動。”而相關的目前法律是,國家不提倡生前捐贈器官,也沒關于活體捐贈器官的法規(guī),只提倡死后無償捐贈。
廣東民生康田律師事務所主任司馬靜律師則對此認為,從法律上講,捐贈器官是民事行為,作為殺人兇手的被告人,即使他被判了死刑,這種民事權(quán)利依然是存在的,也不能被剝奪。因此,捐贈當然是可以。
但在實踐中操作起來卻很有難度,司馬靜律師表示,因為捐贈要有受捐贈的對象,要有與之相匹配的生命體,并且受捐贈者是否愿意接受一個殺人兇手的器官?估計絕大多數(shù)的人會作出拒絕的回答,另外捐贈者還要通過相關規(guī)定的身體檢查等等一系列問題,這些導致很多殺人兇手最終沒有實現(xiàn)自己最后的遺愿。而像上述的案例中,呂偉榮要通過捐贈來補償死者家屬更是行不通,既然是捐贈,當然是無償?shù),給不給錢?給多少?那都只能由受捐贈者決定,而如果給的錢太多,又有可能轉(zhuǎn)變成買賣器官,這是被國家過明文禁止的。(李朝濤 實習生 仰雙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