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某學院兩名在校大學生小林、小楊,因酗酒吵架進而發生爭斗,小楊被毆摔倒在地后,成了一名植物人。事發時,學校沒有及時采取措施制止,事發后也沒派人送傷者去醫院。12日,武夷山法院一審判決,判處小林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同時判決小林承擔92萬元總賠償款的80%;學校則承擔總賠償款的20%。
小林與小楊都是福建某學院的學生,小林是該學院2003級建筑系學生,小楊則是該學院2005級計算機系學生,平時兩人并不相識。2006年5月26日晚,小林與幾位同班同學,到校外唱歌喝酒,11點多,回到校園后又到學生宿舍前的超市買酒喝。此時,小楊也正與幾位同學在附近喝酒。
27日凌晨,兩撥人喝得酒酣耳熱,因嫌對方喝酒說話大聲,發生了爭吵并相互推搡,被勸開后,雙方都準備離開時,小楊說“你們給我記住”,小林聽到后火冒三丈,一邊說“你再給我說一遍試試”,一邊沖向小楊,朝小楊的面部就是一拳,小楊當即后腦著地倒下,小林對倒下的小楊又是一陣毆打。之后,小楊被送往醫院搶救。
小楊至今未醒,還在住院治療。案發后沒多久,小林到學校保衛科自首。事發后,小林家人籌款30萬元賠償給小楊家人,學院也已墊付了三十余萬元的治療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林因喝酒與他人發生爭執爭吵,用拳、腳將將小楊毆打致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小林是在校生,平時表現較好,主觀上沒有致小楊一級傷殘的故意,有自首行為等情況,法院對小林作出了判緩的決定。
同時,法院認為雖然大學與中小學相比,對學生的監護責任有所減輕,但大學畢竟是一個比較特殊的場所,大學仍應對校園內的學生盡到管理、教育、保護的職責。
經查明,在2006年5月26日晚11時許至次日凌晨1時許,學生在該學院學生宿舍前長時間酗酒、吵鬧,校方有關部門一直沒有采取措施,表明該學院雖有制定相關制度但沒有落實,間接致該傷害事件的發生;且本案事故發生后,小楊也是由其他學生送往醫院的,足以說明校方未盡管理職責,因此,學校應對未盡管理職責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友直 玉萍 榮富 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