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位女子經介紹出國勞務,因違反當地規矩被解雇后,向法院起訴,要求中介勞務信息公司返還各自的服務費及押金等損失6萬余元。近日,上海松江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005年2月,來自農村的史小姐和馮小姐通過上海某勞務信息咨詢公司,辦理了到南非工作的手續,雙方簽訂了協議,協議明確,勞務公司保證史小姐和馮小姐在南非工作三年,如果工作不滿三年,退還手續費和押金,并賠償精神損失費,凡自己造成的一切違規行為由本人負責。二位小姐分別向勞務公司支付了介紹費和押金共6.5萬元。
2005年4月,史小姐和馮小姐入境南非并順利到達工作地點。到了南非的史小姐和馮小姐在一家服裝廠工作。因收入不多生活又不習慣,她們對這項工作很不滿意,覺得當初中介公司在欺騙她們。于是她們想另找工作,上班不安心經常私自外出,又不按時完成生產任務。由于工廠紀律嚴明,她們被老板解雇。
2006年3月,在南非不到一年,史小姐和馮小姐就自購機票離開南非回國。之后,她們以上當受騙為由,要求中介勞務公司返還勞務費和押金,因未成故訴至法院。
勞務信息公司認為,公司提供的服務僅為提供工作信息和辦理進出國的手續,雙方間僅存在中介的服務合同關系。原告提出的經濟損失沒有依據。
法院認為,被告為原告辦理了有關出國勞務手續,原告支付了一定的費用,雙方已形成服務合同關系,應為真實有效,即使原告在南非未得到應有的待遇,與被告沒有直接關系。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胡衛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