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8日)上午,備受社會各界關注、涉及13個省(市)眾多機構及人員、被列為全國關注的八家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案之一的青海昆侖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由青海省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8年1月起,被告單位青海昆侖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前身青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采取承諾保底和固定收益率的方式對不特定社會公眾開展委托理財業務,吸收公眾存款。增資擴股更名為昆侖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后,為彌補公司資金不足,昆侖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在公司及各地營業部門和借用關聯公司名義繼續開展該種委托理財業務,吸收公眾存款。被告單位昆侖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前身青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在開展委托理財業務,吸收公眾存款以來,在公司實際控制人鐘小劍領導下,形成副總裁王毅潔、資金計劃部總經理季振東、主管會計董莉及俞文(另案)等人為主要管理人員的管理體系,進行委托理財業務的決策、部署、指揮、簽署融資合同、資金管理運作等相關工作。
自1998年1月至2005年10月期間,被告單位青海昆侖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前身青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采取承諾保底和以16.5%至3.28%不等的固定收益率與江蘇鐵路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萊蕪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融租賃有限公司、北京港圳華育昌機電設備租賃有限責任公司、李楚君、王井偉等75家機構和6486名個人簽訂國債購買及托管協議、委托投資管理協議、電子設備租賃合同、承諾書、監管協議、國債委托協議等各類形式的合同29951份,合同金額589,616.95萬元;未收集到合同但實際支付了高額利息的委托理財金額62,775.07萬元,吸收機構和個人存款649,661.98萬元(包括實際入賬資金金額和續簽合同金額)。截至2005年10月21日被托管日,尚未兌付委托理財資金余額105,840.25萬元。所吸收存款用于對關聯公司資金支持、支付本金及利息、自營證券業務、支付中介費、手續費、公司高管人員費用及公司各類開支等。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昆侖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明知不具備委托投資管理業務資格,而采取承諾保底和固定收益率與不特定社會公眾簽訂各類合同和其他方式,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金額達649,661.98萬元,且使105,840.25萬元資金不能兌付,嚴重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單位青海昆侖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2000萬元;被告人鐘小劍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王毅潔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季振東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被告人董莉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免于刑事處罰。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予以追繳。(韓萍 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