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撞破鼻梁,經醫生縫合后留下,一男子覺得不美觀,要醫院賠他美容費、精神損害賠償近萬元。江北區法院認為醫生為他做的只是醫療,不包括美容,昨日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楊先生在法庭上稱,2006年3月1日晚上10時20分,他喝醉酒后,不小心一個趔趄,碰到卷簾門上,鼻梁撞傷了,趕緊到附近醫院進行治療。醫生立即對他進行了清創縫合術等相關治療。當月7日,他到另一家醫院去拆線。醫生發現他鼻梁一邊有約0.8cm的三角形皮瓣,為面部外傷后殘余創面,建議6個月后修復瘢痕畸形。
楊先生認為自己原本有個“懸膽鼻”,很好看,這個瘢痕是醫生處理不當造成的。2006年11月3日,他去做了司法鑒定,結論是鼻根部有增生性瘢痕,需行手術切除,續醫費大約需要4000元。接著,楊先生一張訴狀將治療醫院告上法庭,要求返還醫療費236元,賠償續醫費4000元,鑒定費600元,精神損害賠償5000元。
醫院認為,瘢痕是傷口愈合過程中產生的一種自然結果。楊先生要求消除瘢痕是屬于美容要求,醫生對他只是治療,不包括美容,所以,他的這一要求超出了醫生對患者實施醫療行為后應當承擔的義務范圍。
法院也認為,按醫學常識,增生性瘢痕主要與體質、年齡、皮膚色素和創口的方向、部位等因素有關。楊先生傷口已經愈合,他要求消除瘢痕是美容需要,所以,法院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記者 莫雪慶 張師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