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他人受到查處,自己向廉政賬戶退出的錢算不算受賄?離職前后連續收受請托人財物的,離職后收受部分計不計入受賄數額?答案是肯定的,而此前,這些都曾是法庭爭議的焦點。
2007年7月19日,經江蘇省海安縣檢察院偵查和提起公訴,該縣植保植檢站原正、副站長何桂忠、張光旺分別被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6年,分別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2萬元、10萬元。據悉,這是在2007年7月8日“兩高”司法解釋頒布之后,江蘇省的首次適用。
今年42歲的被告人何桂忠,1999年12月至案發前任海安縣植保植檢站站長,因涉嫌受賄罪于今年3月27日被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何桂忠于2000年下半年至2007年初,利用負責新農藥的推廣、應用等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14次非法收受相關農藥生產、經營單位所送的人民幣計28.5萬元。但其中一筆錢財成為法庭爭議焦點,那就是:2001年下半年,被告人何桂忠在銷售南京市一家化工廠的農藥過程中,收受該廠銷售人員沈某所送的人民幣3萬元;及至2007年3月初,海安縣工商局在查處這家化工廠涉嫌違規銷售農藥過程中,找來何桂忠協助調查;此后,何桂忠因懼怕事情敗露,在無法退錢給對方的情況下,遂于2007年3月12日將3萬元上交該縣廉政賬戶。
那么,該筆已向廉政賬戶退出的錢,算不算受賄呢?法庭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兩高”司法解釋)第九條之規定,認定該筆3萬元系被告人何桂忠受賄所得,從而被告人何桂忠合計受賄28.5萬元。
今年62歲的被告人張光旺,1984年11月至2000年11月任海安縣植保植檢站副站長,2005年10月退休,因涉嫌受賄罪于今年3月29日被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張光旺于1996年下半年至2005年11月,利用負責新農藥的推廣、應用等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16次非法收受相關農藥生產、經營單位所送的人民幣計20.2萬元。但其中一筆錢財也成為法庭爭議焦點,那就是:被告人張光旺為給江蘇省大豐市一家公司銷售農藥,先后于2004年、2005年11月,收受該公司銷售人員顧某所送的人民幣6萬元、3萬元。
被告人張光旺離職前曾收受請托人的6萬元,那么,其離職后所收受的3萬元計不計入受賄數額?法庭依據“兩高”司法解釋第十條之規定,認定該筆3萬元應計入被告人張光旺受賄所得,從而被告人張光旺合計受賄20.2萬元。(榮慶 亞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