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獲悉,宜賓市翠屏區檢察院近日在復查一起案件時發現,一個曾因犯貪污罪被判刑的罪犯在被判刑后,仍然在按月領取退休養老金,這與有關法律相悖。檢察機關立即向當地社保局發出檢察建議,要求追回已發放退休養老金,并進一步堵塞社保漏洞。
貪污安置費 女處長獲刑
林朝英原系宜賓市舊州工業開發區管委會用地管理處副處長。1992年,宜賓市政府決定對舊州工業開發區部分土地實行國家統征。林朝英利用手中的權力,于1997年6月和1999年3月,假冒當地人葉某、林某之名,分別與自己簽訂《購房名額轉讓協議》和《購房計劃轉讓協議》,后分別持上述協議,找到當地街道辦事處及開發區管委會有關人員簽字蓋章認可后,騙取了開發區管委會2個20平方米的住房安置指標,加上用6000元向當地人陳某購得的一個20平方米的住房安置指標,獲得了開發區管委會安置在當地某小區的住房一套。
接著,林將上述住房安置指標與某安置戶的住房對換后,以8000多元的價格購得面積為60多平方米的安置住房一套。2001年10月,林將該套住房以他人的名義,以45000元的價格倒賣,從中獲利3萬余元。案發后,林退清了全部贓款及非法所得。去年11月,法院以貪污罪一審判處林有期徒刑1年。
查案查出問題 罪犯在領養老金
檢察官在復查該案時發現,去年7月,林就在翠屏區社保部門辦理了退休手續,并從當年8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316.7元,即使在林服刑期間仍有人在替她領養老金。
正在服刑的罪犯是否應當領取養老金?檢察官查閱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后表示,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教的,服刑或勞教期間,應該停發基本養老保險金。社保部門稱,由于不知道林已被判入獄,且發放養老金又是通過銀行代發,無須核對本人身份,由此出現“疏漏”。
建立信息銜接機制 堵塞社保漏洞
四川戎星律師事務所李建律師認為,根據國家勞動保障和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教的,包括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應暫停發放,也不能參加政策性的調資等,必須在刑滿釋放后才重新開始發放并參加政策性的調資等。
李律師認為,林被判刑后仍在按月領取養老金暴露了一些地方或部門管理上的漏洞,此外,相關部門信息銜接機制不暢也是一個重要原因。由于社保部門管理和發放退休養老金人員較多,加緊建立社保部門與公安、檢察、法院等部門的信息銜接機制、保證信息暢通迫在眉睫。
律師說法
發出檢察建議社保全面清查
檢察官意識到,類似林朝英這種情況的也許還有,由于缺乏相應的信息銜接機制,可能導致社保資金的錯誤發放。為此,檢察院立即向當地社保局發出檢察建議,要求及時處理,追回已向林發放的養老金。
昨日下午,翠屏區社保局局長徐光春介紹,他們非常重視檢察建議,立即展開了全面清查。從目前初查情況看,被判刑后仍在按月領取退休養老金的只有林朝英一人。“我們將通過此事,加大力度清查非法領取和冒領等行為,并將及時向媒體通報查處情況。(李林記者田富友陳章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