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上午,哈市中級法院向44歲的張金波下達了賠償決定書,該決定書決定:由哈市中級法院向賠償請求人張金波支付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的賠償金30.4857萬元。
哈市中級法院接到張金波的賠償申請后審理查明:賠償請求人張金波原系哈爾濱市公安局南崗分局蘆家派出所民警。1995年案發時,張金波是居民郭某所在地管片民警。郭某家的小吃部原定于1995年3月8日開業,張金波以小吃部沒有防火執照為由,不讓小吃部開業。1995年5月12日下午,張金波與郭家發生沖突,郭某與其兒子的對象李某到蘆家派出所,控告張金波3次將郭某強奸。1995年5月31日張金波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1997年2月6日被哈市公安局南崗分局以“證據不足不能交付審判”為由釋放。1998年2月16日該局又以“根據案件審理的需要”為由撤銷了釋放決定,將其收押。隨后張金波被市、區法院判決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張金波不服,多次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2006年12月,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2006)黑刑再終字第4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認為,原裁判依據被害人郭某的陳述和證人李某的證言認定張金波強奸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哈市中級法院和南崗區法院認定張金波犯有強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的判決。同時宣告被告人張金波無罪。而這期間,張金波總共被羈押3644天。
哈市中級法院認為,“賠償請求人張金波再審被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張金波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根據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再審改判無罪的,做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本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應履行賠償義務。張金波被錯判刑罰,造成其榮譽權、名譽權的損害,本院應在侵權影響范圍內,向張金波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關于張金波要求賠償其父母在其關押期間的經濟、精神損失、請律師、上訪及女兒輟學等費用,因不在國家賠償范圍內,故不予賠償。”判決“本院向賠償請求人張金波支付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的賠償金30.4857萬元(3644天×2006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83.66元)”。(記者 時繼凱 )